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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3-04-19
  • 公开日期:2023-04-1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市监处罚〔2023〕1014 号 对华容县鼎怡鲜水果桥东店经营农药残留超出标准限量的香蕉的处罚决定
来源: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19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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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华容县鼎怡鲜水果桥东店经营农药残留超出标准限量的香蕉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华容县鼎怡鲜水果桥东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场所: 湖南省华容县

经营者:刘伟

身份证号码:

2022年10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湖南华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到华容县章华镇一桥东路005号的华容县鼎怡鲜水果桥东店进行抽样检验,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场所内的香蕉进行抽样。2022年12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湖南华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CJ2210140442),该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于2022年10月13日销售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根据该情况,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现场签字确认。执法人员现场核实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已没有涉案批次的香蕉。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3日销售的香蕉是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1日从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和水果经营部购进的,共购进8kg,购进价格为5.6元每公斤,总价格为45元。2022年10月13日对当事人抽检时,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NCP22430600568941983GZ)显示,当事人的经营场内的香蕉抽样基数为4kg,销售单价为7.98元每公斤。截止到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之日,该批次香蕉已全部销售完毕。根据上述情况,计算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农药残留超出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的总货值金额为63.68元,违法所得为18.68元。

上述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2022年10月13日,湖南华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进行抽样时对现场情况以及相关文书进行拍摄的照片10张(共3页),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香蕉进行了抽样检验的事实;

证据二:2022年10月4日,湖南华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三:2022年12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时制作的《现场笔录》原件一份(共3页)以及当事人签收检测报告的《送达回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原件各一份(共2页),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测报告,并告知检验结果的事实;

证据四:2023年2月1日,当事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质;

证据五:2023年2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时的《询问笔录》原件一份(共2页),用于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的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其销售的香蕉的购销情况;

证据六:2023年2月1日,当事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供货商经营主体资质文件和相关票据(共2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香蕉是从合法途径购进的事实;以及涉案产品购进的数量、价格等情况。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制作规范,内容完整,且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证据合法有效。

本局于2023年2月2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华市监罚告〔2023〕101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出标准限量的香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经营场所仅有一间门面,经营面积为80平方米,属于小型水果超市。同时,当事人涉案的香蕉经抽检,其吡虫啉项目的实测含量为0.114mg/kg,超出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额度较低,故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 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依据过罚相当原则结合实际情况酌情减轻处罚:(三)农贸市场、小型超市、小摊贩等从事食品、食用农产品零售的经营者,销售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超限额度较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的,可以减轻处罚,多次抽检不合格的除外”的规定,且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经抽检不合格的香蕉数量较少,货值金额低,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提供证据,综合考量,我所认为可以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的行政处罚。

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罚款”的规定,可以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0到5万元确定数额罚款的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出标准限量的香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 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我所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8.68元;

二、罚款人民币8000元;

以上一、二项共计8018.68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收款人: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缴款地点:华容县境内建设银行营业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华容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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