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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3-03-31
  • 公开日期:2023-03-3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市监罚〔2023〕2011号 对刘芝莲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处罚决定
来源: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3-31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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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刘芝莲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刘芝莲;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场所:华容县;

经营者:刘芝莲;

身份证号码:。

2022年10月24日,我所收到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股的案件线索移送书,登记号:7。2022年9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陪同深圳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位于华容县马鞍农贸市场内的经营场所内正在销售的“长豆角”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XC22420703612833375。2022年10月11日,“长豆角”经抽样检验,倍硫磷,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于2022年11月11日,报请分管局长批准,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现在调查阶段。2022年12月30日,我所收到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股的案件线索移送书,登记号:{2022}6。2022年10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陪同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位于华容县马鞍农贸市场内的经营场所内正在销售的“菠菜”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SC22430000004447051。2022年10月27日,“菠菜”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的规定。因两个抽检不合格均为农产品且时间相近,违法行为相同又是同一主体,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建议县局合并立案调查。于2022年12月30日,报请分管局长批准,对当事人进行合并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2013年8月10日以来在华容县田家湖生态新区马鞍市场内从事蔬菜零售的经营活动。2022年9月5日,当事人在华容县章华镇老何蔬菜批发店以5.5元1斤购进了10斤“长豆角”,当事人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并保留了2022年9月5日购进“长豆角”的进货凭证;2022年10月10日,当事人在桥东农贸市场的华容县王正高蔬菜批发店购进了46元的“菠菜”,当事人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并保留了2022年10月10日购进“菠菜”的进货凭证;“长豆角”与“菠菜”购货金额合计101元。2022年10月11日,“长豆角”经抽样检验,倍硫磷,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0月27日,“菠菜”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0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送达了“长豆角”的检验报告(NO:CTT22090500923)一份与“菠菜”的食品安全抽样检测限时报告情况表(抽样单编号:SC22430000004447051),在法定期限七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对上述检验报告提出复检申请,2022年12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送达了“菠菜”的检验报告(NO:A2022-03-J343853)一份。当事人2022年9月5日,购进的10斤“长豆角”是以6.5元一斤销售,有6斤“长豆角”销售给抽检的工作人员了,剩余的4斤“长豆角”已全部销售,销售金额合计:65,销售“长豆角”违法所得10元;2022年10月10日,当事人购进了46元的“菠菜”,以57元的价格全部销售给抽检的工作人员了,销售“菠菜”违法所得11元,执法人员通过对农贸市场走访了解2022年10月10日“菠菜”的销售价格与进货价格,进货价格为4元一斤,销售为5元一斤,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单上标注的抽样数量为6.64公斤,符合当事人所说的2022年10月10日购进的46元“菠菜”以57元的价格全部销售抽检的工作人员用于抽检,销售“长豆角”与“菠菜”违法所得合计21元。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长豆角”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XC22420703612833375、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各一份及现场照九张(共5页),证明深圳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从事蔬菜零售经营活动正在销售的“长豆角”进行抽样的事实;

证据二:“菠菜”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SC22430000004447051、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No:2215016、食品安全抽样信息记录表(现场)照片打印件各一份及现场照六张(共5页),证明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测研究院依法对当事人从事蔬菜零售经营活动正在销售的“菠菜”进行抽样的事实;

证据三:“长豆角”的检验报告(NO:CTT22090500923)一份(共5页),证明抽样检验的“长豆角”结果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四:“菠菜”的检验报告(NO:A2022-03-J343853)一份(共4页),证明抽样检验的“菠菜”结果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五:深圳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与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测研究院在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测研究院官网相关资质证书打印件各一份(共6页),证明检测机构的合法资质;

证据六: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27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原件二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二份(第一份抽样单编号:XC22420703612833375、第二份抽样单编号:NO:A2022-03-J343853)、责令改正通知书{2022}2079号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与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限时报告情况表的送达回执一份、及现场照片四张(共16页),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长豆角”的检验报告(NO:XC22420703612833375)、告知当事人2022年10月10日抽样的“菠菜”(抽样单编号:NO:A2022-03-J343853)经检验不合格并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复检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证据八:2022年12月3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原件一份(4页),证明本局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以及当事人从事蔬菜零售经营活动的具体情况的事实;

证据九:当事人提供的“长豆角”与“菠菜”进货票据复印件、进货凭证及微信付款凭证截图打印件各一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购进“长豆角”与“菠菜”的数量及来源;

证据十:本局执法人员对农贸市场走访了解2022年10月10日“菠菜”的销售价格与进货价格的情况说明(共2页),证明当事人所说的2022年10月10日购进的“菠菜”全部用于了抽检是事实。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2023年3月1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华市监告[2023]201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于2023年3月14日,向华容县市场监管局提交了一份称述申辩意见书。称述申辩意见主要有2点:1、适用法律不准确,行政处罚裁量过重:当事人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有进货凭证,微信付款记录,充分可以说明不合格的蔬菜的进货来源,华容县蔬菜是没有合格证的,当事人认为是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2、经济困难:当事人是外省农村的精准扶贫户,家庭负担重。

经复核:当事人陈述申辩的1、适用法律不准确,行政处罚裁量过重;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据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当事人查验了供货者的许可证,但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当事人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当事人陈述申辩的2、经济困难:当事人是外省农村的精准扶贫户,家庭负担重。当事人2022年9月5日与2022年10月10日分别两次抽样检验均不合格的行为,不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的通知的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依据过罚相当原则结合实际情况酌情减轻处罚:(三)农贸市场、小型超市、小摊贩等从事食品、食用农产品零售的经营者,销售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超限额度较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的,可以减轻处罚,多次抽检不合格的除外。且2022年10月10日抽样检验的“菠菜”毒死蜱项目标准值(或参考值)为0.02mg/kg,实测值为0.74mg/kg,在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来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限时报告情况表上载明存在严重健康风险问题,结果说明检出禁限农药/农药残留严重超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当事人既有减轻、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综合考量平衡后做出适当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二款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的规定的一般处罚,给予当事人7400元到14600元罚款确定数额罚款。

案件性质: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二款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的规定,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从事蔬菜零售经营活动销售的“长豆角”与“菠菜”,2022年9月5日与2022年10月10日分别两次抽样检验均不合格,当事人进货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保留了进货凭证,但未查验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当事人2022年10月27日收到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始了召回,在经营场所醒目处粘贴了召回公告。当事人2022年10月10日购进的“菠菜”全部销售给抽检的工作人员用于抽检,没有流入市场。当事人在本局调查终结时未收到相关的投诉举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应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二款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的规定的一般处罚,给予当事人7400元到14600元罚款确定数额罚款。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1元;

二、罚款人民币9600元。

以上一、二项合计执行人民币9621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收款人: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缴款地点:华容县境内建设银行营业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华容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或者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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