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7328445919/2023-2037970
- 发布机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3-02-21
- 公开日期:2023-02-2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对华容县三封寺镇鸭哥家禽销售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华容县三封寺镇鸭哥家禽销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姓名:李必云
经营场所:华容县
身份证号码:
2022年10月18日,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根据本局食品抽检工作计划,对当事人在华容县三封寺镇松木桥农贸市场销售的小米椒进行抽样检验。2022年11月18日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小米椒判定为不合格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本局于2022年12月5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在华容县三封寺镇松木桥农贸市场摊位销售的小米椒经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2月2日,本局对当事人依法送达了《检验报告》(No:NCP22420703568812701)和《食品安全抽检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No:NCP22420703568812701)。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对检验报告提出异议,也没有提出复检申请。据当事人陈述该食品于2022年10月17日,从华容县三封寺镇辅安村10组015号毛小兰家购进,该批次小米椒购进数量为:16kg,进货价格:12.9元/ kg,销售价格:14元/ kg,抽检时抽检人员购买:10kg,剩余的:6kg在当日就已全部销售完毕。上述食品销售金额共计为224元,违法所得金额17.6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本局执法人员调取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各一份(共2页),证明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摊位销售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的事实;
证据二:本局执法人员送达的《检验报告》(No:NCP22420703568812701)一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小米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事实;
证据三: 2022年12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检验报告送达回证》证明本局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的事实;
证据四:2022年12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对当事人摊位进行检查时的《现场笔录》原件一份(共3页),2022年12月7日《询问笔录》原件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小米椒的事实;
证据五:2022年12月7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身份及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六:2022年12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整改报告》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小米椒的事实。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2023年2月1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华市监罚告[2023]700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经营者对销售的食品保证安全,对销售的食品进行验收,具有合格检验报告单后方可销售,这是对食品经营者销售食品的专门规定,而当事人销售的小米椒,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属于销售超限量农药残留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从2021年开始从事农副产品销售,从业时间快2年,应深知进货查验义务的重要性,但其在购进本案中的小米椒时却未能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致使不合格的小米椒流入消费市场,其主观上存在过错。
同时,鉴于当事人购进的不合格小米椒总量少,货值金额低,持续时间较短,销售数量少。加之当事人摊位位于三封寺镇松木桥农贸市场,辐射的区域范围比较窄,客流量相对较小,至本局调查终结时,暂未收到相关的投诉举报,其行为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百九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0 到 5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0 到 10 倍罚款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减轻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二)项《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目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7.6元;
二、罚款人民币482.4元。
以上一、二项合并执行人民5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收款人: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缴款地点:华容县境内建设银行营业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十四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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