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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3-02-17
  • 公开日期:2023-02-17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市监处罚[2023]9002号 对华容县东山镇赵强传统酒坊生产经营不符合标准的食品处罚决定
来源: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2-17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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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华容县东山镇赵强传统酒坊生产经营不符合标准的食品处罚决定

当事人:华容县东山镇赵强传统酒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湖南省华容县;

经营者:赵强;

身份证号码:。

2022年10月17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谷酒(52度)进行监督抽检。经本局检验检测中心(华容县检验检测中心)检测,当事人销售的谷酒(52度),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不符合《GB /T1078.2-2006清香型白酒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和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本局于2022年12月7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1月11日经本局人核准取得营业执照,2020年6月2日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后,至今当事人在华容县东山镇三郎堰居委会仙鹅路,从事白酒生产加工的小作坊经营活动。2022年10月15日,当事人生产了一锅谷酒(52度),数量100L,并以20元/L的价格向周边的住户进行销售。2022年10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全局监测工作计划,对当事人销售的该批谷酒(52度)进行抽监督样检验。经本局检验检测中心(华容县检验检测中心)检测,当事人销售的谷酒(52度),酒精度项目(检测项目:酒精度,计量单位:%vol;标准或技术要求:52±1.0;实测值:54.8;单项结论:不合格;检测依据:GB 5009.225-2016)不符合《GB /T1078.2-2006清香型白酒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25日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提出复检申请。据当事人陈述,至2022年11月15日止,当事人已经以20元/L的价格将该批谷酒(52度)全部销售完,销售金额合计2000元;当事人生产该批次谷酒(52度),共使用了350kg稻谷,稻谷购进价格2.8元/kg,使用酒曲1kg,酒曲购进价格20元/kg,生产成本合计1000元。因当事人未建立财务账目,所以本局认定当事人生产销售该批谷酒(52度)的货值金额为2000元,违法所得为1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2年10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调取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购置费用告知书》打印件各一份及《现场照片》六张(共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谷酒及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抽样检验的事实;

证据二:2022年11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调取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 №:S2022073)原件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谷酒(52度),经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三: 2022年11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调取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原件各一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检验报告的事实;

证据四:2022年11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原件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谷酒(52度)已经销售完的事实;

证据五:2022年12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原件一份(3),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谷酒(52度)的生产及销售情况的事实;

证据六:2022年12月28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及其主体资格的事实。

2023年2月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华市监罚告[2023]900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谷酒(52度),经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GB /T1078.2-2006清香型白酒标准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三十三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和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000元,并对当事人处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谷酒(52度),不合格项目为酒精度项目,不属于涉及安全、健康指标,且与标准要求差距不大,在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后,当事人积极配合当事人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行为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对当事人可予从轻处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三款“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 30%部分”的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000元,并对当事人处1000元的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三十三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三款和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收违法所得1000元;

2.并处罚款1000元;

以上1、2项合计执行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收款人: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缴款地点:华容县境内建设银行营业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华容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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