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7328445919/2023-2034794
- 发布机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3-02-10
- 公开日期:2023-02-1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对华容县肖劲松海鲜销售店经营重金属含量超出食品安全限量的食品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华容县肖劲松海鲜销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姓名:肖劲松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2022年11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CP2242003568812724),根据该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2022年10月20日销售的梭子蟹,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根据该情况,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没有销售梭子蟹。并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告知检测结果。当事人现场予以签收。
2022年12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陈述其于2022年10月20日销售的梭子蟹是2022年10月15人从华容县大海你好海鲜超市处购进的,共购进6斤,购进价格为42元每斤,总价格为252元。并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了相关的微信记录及相关账册。
经调查核实:根据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抽检时制作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显示,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0日销售的梭子蟹的抽样基数共有3kg,其中1.5kg用于抽样检验,备样为0.78kg。销售单价为100元/kg。经执法人员核实,当事人从华容县大海你好海鲜超市处购进涉案的梭子蟹,相关的进货价格属实。故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账册,计算涉案的梭子蟹的总货值金额为30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48元。
上述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2022年10月20日,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进行抽样时制作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抽样单编号:NCP2242003568812724)原件一份,以及抽样现场相关照片10张(共六页),证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梭子蟹进行了抽样检验的事实;
证据二:2022年11月18日,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一份(共四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梭子蟹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三:2022年11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时制作的《现场笔录》原件一份(共三页)以及当事人签收检测报告的《送达回证》原件各一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测报告,并告知检验结果的事实;
证据四:2022年11月30日,当事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两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质;
证据五:2022年12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时的《询问笔录》原件一份(共三页),用于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的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其销售的梭子蟹的购销情况;
证据六:2022年12月7日,当事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微信记录截图一份以及相关账册照片一张(共一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梭子蟹的购进价格的情况。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出食品安全限量的梭子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到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低,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据,且当事人为市场内贩售水产品的摊贩,经济承受能力较弱。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的行政处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罚款”的规定,可以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0到5万元确定数额罚款的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梭子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48元;
二、罚款人民币1952元;
以上一、二项共计2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收款人: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缴款地点:华容县境内建设银行营业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华容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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