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7328445919/2023-2030357
  • 发布机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3-01-19
  • 公开日期:2023-01-1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市监处罚[2023]9001号 对华容县东山镇悦汇多和润家生活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处罚决定
来源:华容县政府   2023-01-19 10:17
浏览量:1 | | | |

对华容县东山镇悦汇多和润家生活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华容县东山镇悦汇多和润家生活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场所:华容县;

经营者:邹鹏;                         

身份证号码:。

2022年9月15日,本局委托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散装花生米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当事人销售的散装花生米,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本局于2022年11月17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9日从湖北省荆洲市沙市区西湖市场干货B区1-2号的沙市区胡氏干货商行购进5件花生米,购进单价200元/件(44.5斤/件),购进金额合计1000元。该批花生米购进后,当事人放在当事人干货区内进行销售,销售价格6.98元/斤。2022年9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全局监督抽检工作计划,对当事人销售的花生米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并委托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测。经检测,当事人销售的花生米,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CP22420703568809461)。2022年11月7日本局收到检验报告后,于当日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提出复检申请。在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后,当事人立即启动了食品召回程序,在超市显目位置张贴了食品召回公告。至2022年9月18日,当事人以6.98元/斤的价格,将上述批次的花生米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1553元,获利551.8元;故本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花生米的货值金额1553元,违法所得551.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本局执法人员调取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原件各一份(共2页)及《现场照片》二张(共1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花生米及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抽样检验的事实;

证据二:本局执法人员调取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 №:NCP22420703568809461)原件一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花生米黄曲霉毒素B1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事实;

证据三: 本局执法人员调取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原件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检验报告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7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原件一份(共3页),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和当事人销售的该批花生米已经销售完的事实;

证据五: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9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和进货单据、销售单价各一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花生米及其购销情况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授权他人为委托代理人及其身份情况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片各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及其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八:本局执法人员调取的检验机构的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和工作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各一份(共4页),证明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相应检验资质的事实。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符合证据要求,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023年1月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华市监罚告[2023]90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凡在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作为从事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的经营者,在市场销售的花生米(食用农产品),经检验,黄曲霉毒素B1(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得知花生米检验不合格后,立即启动了食品召回程序,在超市显目位置张贴了食品召回公告,且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行为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可予减轻处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0 到 5 万元罚款”的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551.8元,并出0到5万元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一十四条第一款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收违法所得551.8元;

2.并处罚款6000元;

以上1、2项合计执行人民币6551.8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收款人: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缴款地点:华容县境内建设银行营业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华容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