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7328445919/2022-2029654
- 发布机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2-12-07
- 公开日期:2022-12-07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对湖南春韵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处罚决定
当事人:湖南春韵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场所: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
法定代表人:陈朝瑞
身份证件号码:
2022年10月7日,本局收到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管系统下发的编号为NO:LC-ZFFS220039-XC3171不合格检验报告一份,内容为:2022年8月30日,在桂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湖南春韵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商标:春韵古食及图形,品名:“海带(香辣味)”(规格: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2年6月2日)产品,在流通超市被抽样检验,样品经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1,检验结果:1.2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 10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湖南春韵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场地进行现场检查,并当场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NO:LC-ZFFS220039-XC3171的检验报告,当事人核实了“海带(香辣味)”(规格: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2年6月2日)确实是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当事人对上述编号的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无异议,不要求复检。2022年10月11日,执法人员经依法请示分管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查处。
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海带(香辣味)”产品属于藻类制品,当事人已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443062300073(有效日期至2027年6月23日)。经对当事人提供的入库记录和销售账单进行核实,当事人共生产抽样批次为2022年6月2日的“海带(香辣味)”(规格: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2年6月2日)5件,5kg/件,销售方式:散装称重,成本价:70元/件,销售价:72元/件,货值总金额为:360元。该批次产品已于2022年6月7日由经销商陈明会全部销售到湖南省郴州市五岭市场北1栋101号粤客隆商贸有限公司处,共获违法所得10元。
当事人于2022年10月9日,向经销商发出了二级召回通知,要求召回以上批次经检验不合格“海带(香辣味)”产品。至2022年11月6日,经销商回复:该批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且该批产品作为食品被消费者食用,全部召回已无实际可能,因此没有召回全部产品。至回复时止,销售商未收到消费者投诉及社会不良影响。
当事人于2022年11月6日向本局报告,整改已完成,并按照改进的工艺生产“海带(香辣味)”50kg,申请复查检验。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7日,依法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检查,并对其整改后生产的“海带(香辣味)”产品进行抽样送检,经湖南华科食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2年10月7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一份(NO:LC-ZFFS220039-XC3171),证明案件来源及被抽检食品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二:2022年10月8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2022年10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所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共3页),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回证一份,责令整改通知书一份,现场照片四张,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单并对当事人下达整改通知的事实;
证据四:2022年10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所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海带(香辣味)”(规格: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2年6月2日)确认是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及当事人对检验批次产品不合格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的事实;
证据五:2022年10月8日,当事人提供的“海带(香辣味)”预包装袋一个、原辅材料使用记录、入库单和发货单复印件各一份(共3页)。证明抽检不合格批次的“海带(香辣味)”的数量、成本价、销价和货值的事实;
证据六:2022年10月9日,当事人提交的不合格产品召回通知、召回公告和产品召回计划各一份(共6页);2022年11月8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召回情况说明、产品召回照片、整改报告各一份(共3页),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实施召回的事实和当事人查找产品不合格原因并对不合格事项实施了整改的事实;
证据七:2022年11月6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复检申请一份(共1页);2022年11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所做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和抽样单一份(共4页);2022年11月17日,湖南华科食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一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整改到位后,产品经抽检为合格的事实;
证据八:2022年11月18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市监处罚[2022]17115号)(共9页),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报告三份(NO:HK2207F0089)、(NO:HK2207F0098)、(NO:YCCJ2231334)。证明当事人在一年内生产的产品连续两次以上经抽检不合格的事实。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022年11月3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华市监罚告〔2022〕1711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当事人作为食品生产者,应当熟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在生产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标准的要求加工生产食品,控制食品添加剂在标准范围内添加执行,以保证食品安全。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海带(香辣味)”产品的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应予处罚。
因当事人2022年6月10日生产的“大萝卜条(香辣味)”在博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经检验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合格;2022年7月10日生产的“大萝卜条(香辣味)”在云南省红河州金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经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合格;2022年8月1日生产的“大萝卜条(香辣味)”在博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经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合格,于2022年11月18日已被本局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华市监处罚[2022]17115号),参照《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符合下类情况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八)被行政执法部门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后,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又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被查处的”的规定,符合从重处罚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第二款“(二)裁量基准:4、符合本章《适用说明》从重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8.5万元到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7倍到2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从重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二百九十四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0元;
二、处罚款人民币85000元。
以上一、二项合并执行人民币8501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收款人: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缴款地点:华容县境内建设银行营业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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