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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2-10-19
  • 公开日期:2022-10-1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市监当罚〔2022〕消009号 对华容县世纪连华商业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处罚决定
来源: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0-19 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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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华容县世纪连华商业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华容县世纪连华商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华容县章华镇城市广场

法定代表人:庞运喜;

身份证件号码:

2022年6月24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洗姜、黑芝麻等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2022年9月14日,本局收到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其中洗姜(No:A2022-01-J772779)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黑芝麻(No:A2022-01-J772781)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酸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2022年9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告知其在法定期限内可以依法申请复检,当事人予以签收,且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检。。

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15日报请分管局长批准立案后,对当事人开展调查工作。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22年6月16日从湖北荆州市两湖蔬菜批发市场的邱成安精品蔬菜批发部采购抽检批次洗姜26.7kg,进货金额为60元,销售价格为9元/kg,货值金额为240.3元,至本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止,当事人购进的抽检批次洗姜已经全部销售完,销售金额为240.3元,违法所得为180.3元。

当事人于2022年5月22日从长沙市雨花区四通食杂经营部采购抽检批次的黑芝麻(优质黑芝麻)40kg,进货价格为21元/kg,进货金额为840元,销售单价为31.8元/kg,货值金额为1272元,至本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止,当事人购进的抽检批次黑芝麻已经全部销售完,销售金额为1272元,违法所得为432元。

故本案中当事人总销售金额为1512.3元,总违法所得为612.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2年6月23日,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抽检时在现场填写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告知书》打印件各一份和抽样现场照片五张(共7页),证明省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洗姜、黑芝麻进行抽样检验的事实;

2. 2022年7月20日,由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两份份(洗姜No:A2022-01-J772779、黑芝麻No:A2022-01-J772781)(共8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洗姜、黑芝麻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事实;

3. 2022年9月15日,由本局制作的《检验结果告知书》原件一份,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原件一份(共4页),证明本局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的事实;

4. 2022年9月15日,当事人提供的超市进货单据打印件,超市入库单打印件各两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购进不合格洗姜、黑芝麻的具体情况;

5. 2022年9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的《询问笔录》原件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购进和销售不合格洗姜、黑芝麻的具体事实;

6. 2022年9月30日,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打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的事实;

7. 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授予被委托人权限的事实;

8. 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9. 当事人因销售不合格农产品,2022年2月28日由本局依法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市监罚字[2022]消004号)复印件一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一年内因销售不合格农产品受到过行政处罚的事实。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022年10月1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华市监罚告〔2022〕消00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农产品洗姜、黑芝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和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于2021年12月2日因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梭子蟹(海水蟹)和牛蛙被本局立案调查,2022年2月28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市监罚字[2022]消004号)予以行政处罚。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第十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十)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或者同一当事人被处罚两次以上又从事违法行为的”的规定,并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四款“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行为予以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的确定数额罚款的从重处罚。

综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农产品洗姜、黑芝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并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试行)》第十五条第十项和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612.3元;

二、罚款人民币18000元。

以上一、二项合并执行人民币18612.3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收款人: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缴款地点:华容县境内建设银行营业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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