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7328445919/2022-1933009
- 发布机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2-04-01
- 公开日期:2022-04-0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对湖南海霸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处罚决定
当事人:湖南海霸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营业场所:华容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陈天华;
身份证号码:##。
2021年12月30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一份(NO:FZZ20211227403);抽样单一份;检验告知书一份,其内容为:2021年12月3日,信阳市淮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行动中,在信阳市淮滨县壹加壹食品超市被抽检的“陈记海霸®”泡豇豆(规格:1kg/袋,生产日期:2021年9月23日),标注生产厂家:湖南海霸食品有限公司,厂址:湖南省华容县章华镇桥东街186号,经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
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的比例之和标准值:≤1,实测值:1.17,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12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湖南海霸食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当场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一份(NO:FZZ20211227403),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签收。经调查核实信阳市淮滨县壹加壹食品超市被抽检的抽样批次为2021年9月23日“陈记海霸®”泡豇豆(规格:1kg/袋)确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当事人在检查现场对上述检验报告中所涉及产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未提出异议,不要求复检。当日,执法人员经请示分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查处。
经查,一、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陈记海霸®”泡豇豆产品类型为酱腌菜,当事人已取得蔬菜制品中的酱腌菜的生产许可,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643062305512(有效期至:2023年2月4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陈记海霸®”泡豇豆的配料为豇豆、水、食盐。食品添加剂为柠檬酸、苯甲酸钠、脱氢乙酸钠、山梨酸钾、冰乙酸、焦亚硫酸钠、柠檬酸。检验报告中的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为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记)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记)检测指标之和在食品中检测指标。当事人共生产抽样批次为2021年9月23日的“陈记海霸®”泡豇豆200件,成本价14元/件,销售价16元/件,货值总金额3200元。上述产品于2021年10月5日全部销售到信阳市经销商处(李老板),现已销售完毕,获违法所得400元。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未提出复检申请。2021年12月31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华市监责改字〔2021〕17335号)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
二、湖南海霸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天华未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2021年4月至2022年1月之间,湖南海霸食品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先后三次被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条款给予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及处罚种类分别是:(1)、华市监处罚〔2021〕17307号,处罚种类为:没收、罚款;(2)、华市监处罚〔2021〕17310号,处罚种类为:没收、罚款;(3)、华市监处罚〔2022〕17303号,处罚种类为:没收、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经调查核实,湖南海霸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天华2021年度在公司所获收入为15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1年12月30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NO:FZZ20211227403)、抽样单、检验告知书各一份(共6页);证明案件来源的事实;
证据二:2021年12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做的现场检查笔录、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回证、责令整改通知书各一份,现场照片五张(共10页);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单并对当事人下达整改通知的事实;
证据三:2021年12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做的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证明抽检不合格“陈记海霸®”泡豇豆(规格:1kg/袋,生产日期:2021年9月23日)确为当事人生产及当事人对检验批次产品不合格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的事实;
证据四:2021年12月31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五:2021年12月31日,当事人提供的“陈记海霸®”泡豇豆(规格:1kg/袋)预包装袋一个及入库单、发货单和领料单复印件各一份(共4页)。证明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陈记海霸®”泡豇豆的数量、成本价、销价和货值的事实;
证据六:2021年4月15日,本局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华市监处罚〔2021〕17307号)(共4页);2021年7月22日,本局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华市监处罚〔2021〕17310号)(共4页);2022年1月27日,本局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华市监处罚〔2022〕17303号)(共4页),证明当事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被本局处罚的事实;
证据七:2022年1月3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产品召回通知书、召回公告和产品召回计划各一份(共4页);2022年1月29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召回情况说明一份和召回图片两张(共3页);2022年2月8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整改报告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实施召回的事实和当事人查找产品不合格原因并对不合格事项实施了整改的事实;
证据八:2022年2月9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复检申请一份(共1页),2022年2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所做的现场检查笔录和抽样单各一份(共4页);2022年2月16日,华容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整改到位后,产品经抽检为合格的事实;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2022年2月2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华市监罚告〔2022〕1731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于2022年3月1日进行了陈述申辩。2022年3月2日,本局依法对该案进行了集体讨论,讨论认为: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进行处罚。
本局认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了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熟知此标准,并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标准的要求加工生产食品,控制食品添加剂在标准范围内添加使用,以保证食品安全。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陈记海霸®”泡豇豆(规格:1kg/袋,生产日期:2021年9月23日)经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超过GB2760-2014标准限量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应予处罚。
当事人自2021年4月至2022年1月之间,因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先后三次被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条款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应予处罚。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十一条第一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八)被行政执法部门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后,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又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被查处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二)裁量基准:4、符合本章《适用说明》从重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8.5万元到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7倍到2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8.5万元到10万元之间数额的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
湖南海霸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天华未落实该公司的食品安全责任制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本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加强供货者管理、进货查验和出厂检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食品安全自查等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的规定,应予处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三百一十条第二款“(二)裁量基准:3、符合本章《适用说明》一般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到7倍罚款”的规定,对湖南海霸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天华处以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的罚款。
综上所述:当事人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湖南海霸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天华未落实该公司的食品安全责任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三百一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本局经集体讨论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400元;
二、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三、对法定代表人陈天华罚款人民币45000元;
四、责令停产停业。
以上一、二、三项合并执行人民币1454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收款人: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缴款地点:华容县境内建设银行营业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华容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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