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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1-12-10
  • 公开日期:2021-12-1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市监罚〔2021〕17322号 对湖南龙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明示营养标签标准指标与实际实测值不符的食品的处罚决定
来源: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10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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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湖南龙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明示营养标签标准指标与实际实测值不符的食品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湖南龙佳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章华镇石伏村珠头山;

法定代表人:陈飞;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住址:湖南省华容县章华镇。

2021年9月15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NO:XC21430105596102337)、抽检告知书、检验抽样单各一份。其内容为: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在长沙市开福区张志萍食品店抽样5袋“兄龙®”鱼酸菜(规格:200g/袋,生产日期:2021年5月15日),标称生产者为湖南龙佳食品有限公司。样品经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检验,结论为:钠项目不符合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钠项目标准指标:产品标示值1688,实测值:2.76x103,被判定为不合格。

2021年9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湖南龙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核实了长沙市开福区张志萍食品店抽检的“兄龙®”鱼酸菜(规格:200g/袋,生产日期:2021年5月15日)确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产品。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一份(NO:XC21430105596102337),当事人现场签字确认签收,当事人对该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无异议,不要求复检。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于2021年9月16日经请示分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查处。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已取得蔬菜制品中的酱腌菜的生产许可,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643062306048(签发日期:2020年5月11日)。其生产、销售的“兄龙®”鱼酸菜的配料为芥菜、水、食用盐。食品添加剂为柠檬酸、乳酸、苯甲酸钠、焦亚硫酸钠、柠檬黄。当事人共生产抽样批次为2021年5月15日的“兄龙®”鱼酸菜200件,成本价20元/件,销售价22元/件,货值总金额4400元。上述产品于2021年5月18日全部销售到长沙经销商处,获违法所得400元。2021年9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华市监责改字[2021]17321号)。

2021年9月16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产品召回计划、产品召回通知书和召回公告,针对不合格产品实施召回,并召开公司技术人员会议查找产品不合格原因,制定整改措施。2021年10月20日,经调查,因该批不合格产品的数量少,销售时间较长,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且以上产品作为餐饮原料经加工后使用完毕,已无法召回,至立案之日起未收到食用该批次食品的投诉举报。2021年10月21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说明对不合格事项实施了整改,2021年10月22日根据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的复查申请,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并对“兄龙®”鱼酸菜(规格:200g/袋)进行复查抽检,经岳阳市质量计量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其钠项目符合GB28050-2011标准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1年9月15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NO:XC21430105596102337)、抽样单、检验告知书各一份(共6页);证明案件来源的事实;

证据二:2021年9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做的现场检查笔录、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回证、责令整改通知书各一份,现场照片五张(共10页);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单并对当事人下达整改通知的事实;

证据三:2021年9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做的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抽检不合格“兄龙®”鱼酸菜(规格:200g/袋,生产日期:2021年5月11日)确为当事人生产及当事人对检验批次产品不合格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的事实;

证据四:2021年9月16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五:2021年9月16日,当事人提供的“兄龙®”老坛酸菜(规格:200g/袋)预包装袋一个、入库单和出库单复印件各一份(共3页)。证明抽检不合格批次的“兄龙®”老坛酸菜的数量、成本价、销价和货值的事实;

证据六:2021年9月16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产品召回通知书、召回公告和产品召回计划各一份(共4页);2021年10月20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召回情况说明一份(共1页);2021年10月21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整改报告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实施召回的事实和当事人查找产品不合格原因并对不合格事项实施了整改的事实;

证据七:2021年10月22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复检申请一份(共1页),同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所做的现场检查笔录和抽样单各一份(共4页);2021年10月28日,岳阳市质量计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整改到位后,产品经复检为合格的事实;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2021年11月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华市监罚听字[2021]1732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2021年11月8日,本局依法对该案进行了集体讨论,讨论认为: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进行处罚。

本局认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的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是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事人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保证生产经营的食品标签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不得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兄龙®”鱼酸菜(规格:200g/袋,生产日期:2021年5月11日)经检验钠项目不符合GB28050-2011规定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该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与该案相关的证据材料并积极查找原因及时进行了整改,整改后产品经抽查检验合格,符合《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试行)》第九条第一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二)当事人积极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对当事人可以予以减轻的行政处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0到5万元之间数额的罚款。

综上所述:当事人生产经营明示营养标签标准指标与实际实测值不符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经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400元;

二、罚款人民币22600元。

以上一、二项合并执行人民币23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收款人: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缴款地点:华容县境内建设银行营业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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