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7328445919/2021-1899817
- 发布机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1-12-31
- 公开日期:2021-12-3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对华容县世纪连华商业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华容县世纪连华商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场所:华容县章华镇城市广场128号;
法定代表人:庞运喜;
身份证件号码:##。
2021年8月24日,本局委托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长茄子等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2021年9月30日,本局收到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其中长茄子(检验报告编号:XC21420703568834654)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2021年10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告知其在法定期限内可以依法申请复检,当事人予以签收,且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检。
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20日报请分管局长批准立案后,对当事人开展调查工作。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21年8月22日从岳阳楼区华志蔬菜经营部采购抽检批次紫长线茄37kg,进货金额为140元,在超市特价促销,吸引顾客,销售价格为3.78元/kg,至本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止,当事人购进的抽检批次紫长线茄已经全部销售完,销售金额为140元。故在本案中当事人没有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
证据一:2021年8月24日,由本局委托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抽检时在现场填写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告知书原件各一份和抽样现场照片两张(共3页);证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长茄子进行抽样检验的事实;
证据二:2021年9月22日,由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一份(编号No:XC21420703568834654)(共4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长茄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事实;
证据三:2021年10月9日,由本局制作的《检验结果告知书》原件一份,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原件一份(共4页),证明本局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的事实;
证据四:2021年10月9日,当事人提供的超市进货单据打印件一份,超市入库单打印件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购进不合格长茄子的具体情况;
证据五:2021年10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的《询问笔录》原件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购进和销售不合格长茄子的具体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授予被委托人权限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021年12月2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华市监罚告〔2021〕消00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农产品长茄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于2020年9月7日因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散装红米椒和花生米被本局立案调查,2020年11月25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市监罚字[2020]22号)予以行政处罚。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第十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十)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或者同一当事人被处罚两次以上又从事违法行为的”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四款“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行为予以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的确定数额罚款的从重处罚。
综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农产品长茄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试行)》第十五条第十项和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18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收款人: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缴款地点:华容县境内建设银行营业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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