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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1-11-16
  • 公开日期:2021-11-16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市监罚〔2021〕17225号 对华容县章华镇志群食杂店经营销售超限量使用苯甲酸钠及其钠盐的香辣榨菜丝的处罚决定
来源: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1-16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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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华容县章华镇志群食杂店经营销售超限量使用苯甲酸钠及其钠盐的香辣榨菜丝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华容县章华镇志群食杂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经营场所(住所):湖南省华容县城关镇东街02号;

经营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红;

身份证件号码:##;

2021年9月6日,本局委托中谱安信(杭州)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位于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章华镇水产社区环湖花园路026号的华容县黄湖小学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2021年10月13日收到中谱安信(杭州)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一份(NO:HZ-J21090864),内容为在华容县黄湖小学抽检的“香辣榨菜丝(重庆市涪陵区小叶农食品有限公司,2021-07-24)”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实测值2.58g/kg,标准指标≤1.0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9月8日,本局委托广州华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位于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章华镇新市街的华容县实验小学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2021年10月19日收到广州华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一份(NO:N214233-XC0144),内容为在华容县实验小学抽检的“香辣榨菜丝(重庆市涪陵区小叶农食品有限公司,2021-07-24)”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实测值2.76g/kg,标准指标≤1.0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10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华容县黄湖小学送达了编号为:NO:HZ-J21090864的检验报告一份;2021年10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华容县实验小学送达了编号为:NO:N214233-XC0144的检验报告一份,经过对上述两家学校食堂的台账与进货票据的核查,确定该批次“香辣榨菜丝(重庆市涪陵区小叶农食品有限公司,2021-07-24)”皆是从华容县章华镇志群食杂店购进。2021年10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将两份检验报告送达华容县章华镇志群食杂店,当事人确认该批次“香辣榨菜丝(重庆市涪陵区小叶农食品有限公司,2021-07-24)”皆是从本店采购,当事人在法定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2021年10月19日经分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09年4月29日取得营业执照,于2019年4月28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预包装饮料酒零售,散装酒零售。截止至本局立案之时,当事人采购的“香辣榨菜丝”已全部销售完。上述“香辣榨菜丝”是当事人于2021年8月31日从重庆市涪陵区小叶农食品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紫竹村五社,法人:张伟平,成立日期:2015年10月14日,经营范围:生产、销售:蔬菜制品)采购,采购价40元/件,共采购23件,经过对当事人的台账进行核查,确认其中8件销往华容县黄湖小学,15件销往华容县实验小学,销售价48元/件,本案货值金额1104元,违法所得184元。当事人的购进台账记录上没有该批次“香辣榨菜丝(购进日期:2021年7月24日)”的相关记录,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在收到该检验报告后,积极整改,配合调查,并主动发布了召回公告进行召回。

以上事实,主要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1年9月26日,广州华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原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事实;

证据二:2021年10月12日,中谱安信(杭州)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原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事实;

证据三:2021年10月19日,华容县黄湖小学、华容县实验小学提供的购进台账记录各一份,证明该批次“香辣榨菜丝”的购进来源;

证据四:2021年10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原件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五:2021年10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原件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六:2021年10月22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证据七:2021年10月22日,当事人提供供货方相关资质,证明该批次“香辣榨菜丝”的购进来源;

证据八:2021年10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当事人现场照片三张,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021年 11月 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华市监罚告〔2021〕 1722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食品经营者应当规范自身食品经营活动,加强自我监督管理,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使用者健康。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势必会对使用者身体健康造成一定的危害。当事人作为从事多年食品的经营者,理应熟知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购进并使用食品,不应当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该产品的采购、销售,立刻主动展开食品召回,符合《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二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当事人积极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可以给予减轻的行政处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0 到 5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0 到 10 倍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二款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84元整;

二、罚款人民币11816元整。

以上一、二项共计人民币12000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收款人: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缴款地点:华容县境内建设银行营业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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