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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1-11-10
  • 公开日期:2021-11-1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市监罚〔2021〕9017号  对华容县东山镇刘丽水产品店涉嫌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处罚决定
来源: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1-10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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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华容县东山镇刘丽水产品店涉嫌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处罚决定

    当事人:华容县东山镇刘丽水产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场所:华容县东山镇三郎堰居委会老农贸市场;

经营者:刘丽;

身份证号码:430623197310******。

2021年8月25日,本局委托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泥鳅进行抽检。经经检测,当事人销售的泥鳅,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本局于2021年10月18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从2017年11月12日经本局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起,至今在华容县东山镇三郎堰居委会老农贸市场从事水产品零售的经营活动。2021年8月24日下午,当事人以25元/kg的价格从华容县东山镇三郎堰居委会老农贸市场周边的一名农民手中(送货上门)购进泥鳅5kg,无进货单据,购货金额合计125元。该批泥鳅购进后,放在当事人店内进行销售。2021年8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全局监测工作计划,对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泥鳅进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并委托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测。经检测,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泥鳅,恩诺沙星残留量实测值161μg/kg,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标准指标:≤100μg/kg),检验结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 NCP21420703568834767。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28日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提出复检申请。据当事人陈述,至2021年8月27日止,当事人已经以30元/kg的价格将该批泥鳅全部销售完,销售金额150元,获利25元。因当事人未建立财务账目,所以本局认定当事人销售泥鳅的货值金额150元,违法所得2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本局执法人员调取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原件各一份(共2页)及《现场照片》二张(共1页),证明当事人销售泥鳅及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抽样检验的事实;

证据二:本局执法人员调取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 №:NCP21420703568834767)原件一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泥鳅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事实;

证据三: 本局执法人员调取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告知书》原件各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检验报告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30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原件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泥鳅已经销售完的事实;

证据五: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20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原件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泥鳅购销情况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及其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七:本局执法人员调取的检验机构的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和工作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各一份(共4页),证明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相应检验资质的事实。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符合证据要求,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021年10月2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华市监罚告[2021]900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凡在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作为从事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的经营者,在市场销售的泥鳅(食用农产品),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中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其行为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对当事人可予减轻处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0 到 5 万元罚款”的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5元,并出0到5万元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一十四条第一款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收违法所得25元;

2.并处罚款7500元;

以上1、2项合计执行人民币7525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收款人: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缴款地点:华容县境内建设银行营业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华容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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