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7328445919/2021-1885207
- 发布机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1-12-10
- 公开日期:2021-12-1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对华容县华容道生活超市涉嫌经营超范围使用二氧化硫的干辣椒的食品处罚决定
当事人:华容县华容道生活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经营场所(住所、住址):湖南省华容县田家湖生态新区荷花塘南路007-8号;
经营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夏亦文;
身份证件号码:##;
2021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委托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华容县华容道生活超市销售的干辣椒进行抽样检验。2021年10月11日,我局收到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FJ2105460)一份,其内容为:华容县华容道生活超市所经营的干辣椒(购进日期:2021年8月22日)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169,单位: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10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NO:FJ2105460的检验报告一份,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批次干辣椒的进销货台账。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华市监责改字〔2021〕17443号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市监当罚字[2021]17417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2021年10月19日经分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01月04日办理营业执照,2017年01月22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经营场所被抽检的该批次干辣椒是2021年08月22日从红辉食杂批发部(地址:华阳综合批发城C7栋4-5号、电话:4131131、13808405677)采购的,2021年8月22日在红辉食杂店以30元/kg购进了1kg干辣椒。2021年9月10日抽检0.9kg带走0.6kg干辣椒,2021年10月13日向红辉食杂店退货余下的0.3kg干辣椒,当事人使用了0.1kg干辣椒,总计1kg。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1年10月11日,由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FJ2105034)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二:2021年10月13日,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真实身份的事实;
证据三:2021年10月13日,执法人员制作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原件、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存在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四:2021年10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原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存在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五:2021年10月19日,当事人提供华容县华容道生活超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合格证明》,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质的事实;
证据六:2021年10月19日,当事人提供华容道生活超市进货单及微信转账记录,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该干辣椒的采购价、采购数量的事实;
证据七:2021年11月17日,执法人员制作红辉食杂批发《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在红辉食杂采购干辣椒的事实。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021年12月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华市监罚告〔2021〕1741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食品经营者应当规范自身食品经营活动,加强食品自我监督管理,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食品经营者在采购食品及食品原料时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保证食品产品的质量安全及来源合法。当事人作为从事多年的食品经营者,理应熟知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购进和经营食品及食品原料,不应当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予以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处理过程中,积极停止经营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食品监督管理《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二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二)当事人积极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的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并处0元到5万元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倍到10倍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应处以0元到5万元之间数额的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5元;
2.罚款人民币8000元。
以上1.2项合并共计人民币8035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收款人: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缴款地点:华容县境内建设银行营业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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