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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1-11-02
  • 公开日期:2021-11-02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市监罚〔2021〕11015号 对 李**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蔬菜和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处罚决定书
来源: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1-02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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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李**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蔬菜和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李**;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23********5;

经营场所:华容县注滋口镇******;

经营者:李**;

身份证件号码:430623*********19。

2021年8月27日,根据县局食品抽样检测计划,本局执法人员会同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抽样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华容县注滋口镇******的经营场所内,所购进的上海青、小米椒、生姜等6种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样检验。并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购进上述食用农产品时,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华市监责改字〔2021〕11064号),责令当事人在规定的限期内建立食用农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华市监当罚字〔2021〕11019号)一份,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1年9月26日本局收到由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的不合格检验报告单一份,编号:FHN20210831749(食品名称:上海青;抽样基数:15kg,样品数量:1.55kg;检测项目:啶虫眯,mg/kg;标准指标:≤1 ;实测值:2.98。 检验结论:啶虫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当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单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告知书》各一份,由当事人现场签收。并向当事人告知了其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和复检的权利。本局执法人员依据《责令改正通知书》(华市监责改字〔2020〕11064号)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再次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建立食用农产品的进货查验制度。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于2021年9月26日经请示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个体经营户,于2017年10月28日开始在华容县注滋口镇农贸市场内从事蔬菜批发、零售。据当事人自述:上海青于2021年8月27日从岳阳市海吉星蔬菜批发市场购进(购进价:6元/kg;数量:20kg;销售价:8元/kg),销售对象均是周边的散客,已于当日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在本局2021年8月27日与2021年9月26日的两次现场检查活动中,当事人均未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至本案调查终结,本局未收到针对当事人销售上海青的相关投诉举报。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故本案的货值金额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单》上海青的抽样基数15kg、单价8元/kg为计算依据为12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2021年9月26日,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送书,案件来源;

证据二:2021年8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原件一份(3页)、《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告知书》原件一份(1页)、《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单》(非网络)原件一份(1页),抽样现场照片五张(2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本局依法抽样送检、涉案上海青的数量、销售价格的事实;

证据三:2021年8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华市监责改字〔2020〕11064号)原件一份(1页),《当场处罚决定书》(华市监当罚字〔2020〕11019号)原件一份(1页),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依法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的事实;;

证据四:2021年9月26日,检验报告FHN20210831749原件一份(4页),证明上海青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五:2021年9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告知书》原件一份及送达回证(3页)、《现场笔录》原件一份(3页),证明本局依法送达上述检验结果告知书并由当事人签收、当事人仍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的事实;

证据六;2021年9月26日,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认定证书(5页)。证明检测公司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证据七:2021年9月26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2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证据八:2021年9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原件一份(3页),证明未建立销售台账、对检测结果无异议,且不申请复检的事实;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2021年10月1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华市监罚告〔2021〕1101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销售的上海青(蔬菜)-“啶虫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不得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销售的涉案蔬菜销售数量少,售出后无相关社会反映,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可以给予从轻处罚。

当事人购进食用农产品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二)裁量基准:2.符合本章《适用说明》从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到2万元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5000元到2万元之间的罚款。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标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蔬菜的违法行为,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三款“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数额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较低部分的30%的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购进食用农产品时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标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蔬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二、罚款人民币2000元。

以上一、二项合并执行人民币7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收款人: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缴款地点:华容县境内建设银行营业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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