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7328445919/2024-2237714
- 发布机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4-10-21
- 公开日期:2024-10-2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止餐饮浪费,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于保障食品安全、倡导社会文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10月21日,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近期查获的8起典型案例。
2024年9月12日,插旗市场监督管理所对辖区开展反食品浪费监督检查,发现华容县插旗镇某土菜馆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标语和宣传海报,未主动引导消费者按需点餐。
2024年9月25日,章华城西市场监督管理所对华容县某烧烤店进行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标语。
2024年10月8日,注滋口市场监督管理所对辖区开展反食品浪费监督检查,发现华容县注滋口镇某餐馆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标语和宣传海报,未主动引导消费者按需点餐。
2024年10月18日,操军市场监督管理所对辖区食品经营户开展食品浪费监督检查,对华容县操军镇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任何反餐饮浪费标识标牌。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华容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4日,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华容县某米业有限公司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落实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及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
2024年9月12日,插旗市场监督管理所对华容县插旗镇某酒坊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未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2024年10月8日,注滋口市场监督管理所对华容县注滋口镇某酒坊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未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2024年10月18日,操军市场监督管理所对华容县操军镇某榨油坊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普法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食品浪费:
(一)建立健全食品采购、储存、加工管理制度,加强服务人员职业培训,将珍惜粮食、反对浪费纳入培训内容;
(二)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三)提升餐饮供给质量,按照标准规范制作食品,合理确定数量、分量,提供小份餐等不同规格选择;
(四)提供团体用餐服务的,应当将防止食品浪费理念纳入菜单设计,按照用餐人数合理配置菜品、主食;
(五)提供自助餐服务的,应当主动告知消费规则和防止食品浪费要求,提供不同规格餐具,提醒消费者适量取餐。 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企业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十八条 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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