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7328445919/2021-1871033
- 发布机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1-10-20
- 公开日期:2021-10-2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对华容县华逸酱菜厂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食品处罚决定
当事人:湖南省黄老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治河渡镇潘家墟场;
经营者:黄博;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新华街三关殿39号.
2021年8月3日,本局收到本局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一份(NO:CF2103407);抽检告知书一份;检验抽样单一份,其内容为:在嘉兴市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湖南省黄老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黄老倌®”碎豇豆(规格:500g/袋,生产日期:2021年6月2日),在嘉兴市海盐县西塘桥街道刘记副食店被抽样检验,样品经浙江国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标准值:≤1.0g/kg,实测值:1.85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8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湖南省黄老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核实了嘉兴市海盐县西塘桥街道刘记副食店抽检的“黄老倌®”碎豇豆(规格:500g/袋,生产日期:2021年6月2日)确为当事人生产、销经营的产品。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NO:CF2103407的检验报告一份,当事人核实了检验报告中涉及的产品确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当事人对上述编号的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无异议,不要求复检。
当事人的生产、经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第34条规定,建议立案查处。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黄老倌®”碎豇豆产品类型为酱腌菜,当事人已取得蔬菜制品中的酱腌菜的生产许可。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黄老倌®”碎豇豆的配料为豆角、水、食用盐。食品添加剂为柠檬酸、苯甲酸钠、山梨酸钠、脱氢乙酸钠、焦亚硫酸钠、D-异抗坏血酸钠、姜黄。检验报告中的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为食品添加剂苯甲酸钠在食品中检测指标。当事人共生产抽样批次为2021年6月02日的“黄老倌®”碎豇豆300件,成本价15元/件,销售价18元/件,货值总金额5400元。上述产品于2021年6月03日全部销售到嘉兴市经销商处(胡总),现已销售完毕,获违法所得900元。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未提出复检申请。
2021年8月5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华市监责改字[2021]17316号)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同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产品召回计划及向经销商下达的产品召回通知书和召回公告,针对不合格产品实施召回,并召开公司技术人员会议查找产品不合格原因,制定整改措施。2021年9月6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召回情况说明,陈述因该批不合格产品的数量少,销售时间较长,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且以上产品作为餐饮原料经加工后使用完毕,已无法召回,且未收到食用该批次食品的投诉举报。2021年9月8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说明对不合格事项实施了整改,2021年9月10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复查申请。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并对“黄老倌®”碎豇豆(规格:500g/袋)进行复查抽检,经华容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检验,其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符合GB2760-2014标准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1年8月3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NO:CF2103407)、抽样单、检验告知书各一份(共6页);证明案件来源的事实;
证据二:2021年8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做的现场检查笔录、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回证、责令整改通知书各一份,现场照片五张(共10页);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单并对当事人下达整改通知的事实;
证据三:2021年8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做的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抽检不合格“黄老倌®”碎豇豆(规格:500g/袋,生产日期:2021年6月2日)确为当事人生产经营及当事人对检验批次产品不合格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的事实;
证据四:2021年8月5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五:2021年8月5日,当事人提供的“黄老倌®”碎豇豆(规格:500g/袋)预包装袋一个、入库单和出库单复印件各一份(共3页)。证明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黄老倌®”碎豇豆的数量、成本价、销价和货值的事实;
证据六:2021年8月6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产品召回通知书、召回公告和产品召回计划各一份(共4页);2021年9月6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召回情况说明一份(共1页);2021年9月8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整改报告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实施召回的事实和当事人查找产品不合格原因并对不合格事项实施了整改的事实;
证据七:2021年9月10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复检申请一份(共1页),同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所做的现场检查笔录和抽样单各一份(共4页);2021年9月14日,华容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整改到位后,产品经抽检为合格的事实;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2021年9月2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华市监罚听〔2021〕1731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要求。
2021年10月8日,本局依法对该案进行了集体讨论,讨论认为: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拟依法进行处罚。
本局认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了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熟知此标准,并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标准的要求加工生产食品,控制食品添加剂在标准范围内添加使用,以保证食品安全。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黄老倌®”碎豇豆(规格:500g/袋,生产日期:2021年6月2日)经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超过GB2760-2014标准限量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该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与该案相关的证据材料并积极查找原因及时进行了整改,整改后产品经抽查检验合格,符合《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试行)》第九条第一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二)当事人积极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对当事人可以予以减轻的行政处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0到5万元之间数额的罚款。
综上所述:当事人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900元;
二、罚款人民币19100元。
以上一、二项合并执行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收款人: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缴款地点:华容县境内建设银行营业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或者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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