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7328445919/2021-1860133
- 发布机构:县食药监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1-09-13
- 公开日期:2021-09-13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对湖南琦香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食品处罚决定
当事人:湖南琦香阁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华容县治河渡镇星光村四组056号;
法定代表人:彭忠友 性别:男 民族:汉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华容县治河渡镇星光村四组056号;
经营范围:蔬菜的加工、销售;农副产品的销售
2021年7月8日,本局收到临沂市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一份[编号:BE2021101060707];抽样单一份;检验告知书一份,其内容为:2021年6月1日临沂市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行动中,标称为湖南琦香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琦香阁”鱼酸菜(规格:1kg/袋,生产日期:2021年3月23日)在临沭县大杰炒鸡店被抽检,经山东拜尔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标准要求,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标准指标:≤1.0g/kg;实测值:1.03g/kg;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标准指标:≤1;实测值:1.2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7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了编号:BE2021101060707的一份检验报告,当事人核实了检验报告中涉及的产品确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当事人对上述编号的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无异议,不要求复检。当日,执法人员经请示分管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查处。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琦香阁”鱼酸菜产品类型为酱腌菜,当事人已取得蔬菜制品中的酱腌菜的生产许可,生产许可证编号为:SC11643062300189。当事人生产的“琦香阁”鱼酸菜的配料为芥菜、水、食盐。食品添加剂为柠檬酸、苯甲酸钠、脱氢乙酸钠、柠檬黄、焦亚硫酸钠、乙二胺四乙酸二钠。当事人共生产“琦香阁”鱼酸菜(规格:1kg/袋,生产日期:2021年3月23日)200件,成本价14元/件,销售价15元/件,上述产品全部销售到临沂市李姓经销商处,现已销售完毕,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3000元,获违法所得共200元。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未提出复检申请。
2021年7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1)17312号,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食品事项进行整改。2021年7月9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产品召回计划及向经销商下达的产品召回通知书和召回公告,针对不合格产品实施召回,并召开公司技术人员会议查找产品不合格原因,制定整改措施。2021年8月9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召回情况说明,陈述因该批不合格产品的数量少,销售时间较长,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且以上产品作为即食类食品被消费者食用,召回已无实际可能,因此无法召回。2021年8月10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说明对不合格事项实施了整改。2021年8月11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复检申请》。2021年8月12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琦香阁”鱼酸菜进行抽样检验,样品经华容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检验,其所检项目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要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1年7月6日,本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BE202101060707)、抽样单和检验告知书各一份(共6页)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2021年7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做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五张(共8页),证明当事人的生产场所;
证据三:2021年7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做的《询问笔录》一份、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回证一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琦香阁”鱼酸菜(规格:1kg/袋,生产日期:2021年3月23日)的数量、销价和货值的事实;
证据四:2021年7月8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琦香阁”鱼酸菜(规格为1kg/袋)包装袋一个,入库单和发货单复印件各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确实生产、销售了上述检验报告中的产品的事实;
证据六:2021年7月9日至2021年8月17日当事人提交的《产品召回通知书》、《整改方案》、《召回情况说明》、《整改报告》、《复检申请》和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抽样记录、华容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通知书各一份(共13页)。证明当事人已进行整改,产品复查合格。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2021年8月3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华市监罚听字[2021]1731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了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熟知此标准,并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标准的要求加工生产食品,控制食品添加剂在标准范围内添加使用,以保证食品安全。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琦香阁”鱼酸菜经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超过GB2760-2014标准限量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属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有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的行为,配合执法人员停止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积极查找产品不合格原因并及时进行了整改,整改后产品经抽查检验合格,且未接到食用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举报投诉,危害后果轻微。符合《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一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二)当事人积极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对当事人可以予以减轻的行政处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0到5万元确定数额的罚款。
综上所述:当事人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并参照《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经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二、罚款人民币14800元。
以上一、二项合并执行人民币15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收款人: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缴款地点:华容县境内建设银行营业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或者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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