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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县食药监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1-06-07
  • 公开日期:2021-06-07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市监罚字〔2021〕17104号
来源: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6-07 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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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华容县和谐菜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食品处罚决定

当事人:华容县和谐菜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营业场所:湖南省华容县注滋口镇墟场;

法定代表人:夏乐明;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住址:##。

 

2021年3月31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一份(NO:(2021)RZFDF0866);抽样单一份;检验告知书一份,其内容为:2021年3月3日,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行动中,在日照市莒县夏庄天天顺生鲜超市被抽检的“夏乐明鱼酸菜”(规格:1kg/袋,生产日期:2020年11月1日),标注生产厂家:华容县和谐菜业有限公司,厂址:湖南省华容县注滋口镇墟场,经日照市市场监管检验检测中心检验,结论为: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的比例之和标准值:≤1,实测值:1.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3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华容县和谐菜业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当场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一份(NO:(2021)RZFDF0866),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签收。经调查核实日照市莒县夏庄天天顺生鲜超市被抽检批次为2020年11月1日的“夏乐明鱼酸菜”(规格:1kg/袋)确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当事人在检查现场对上述检验报告中所涉及产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未提出异议,不要求复检。当日,执法人员经请示分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查处。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夏乐明鱼酸菜”产品类型为酱腌菜,当事人已取得蔬菜制品中的酱腌菜的生产许可,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643062305640(有效日期至:2026年2月7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夏乐明鱼酸菜”的配料为芥菜、水、食盐。食品添加剂为柠檬酸、苯甲酸钠、脱氢乙酸钠、焦亚硫酸钠、柠檬酸、姜黄、食用香料。检验报告中的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为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记)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记)检测指标之和在食品中检测指标。当事人共生产抽样批次为2020年11月1日的“夏乐明鱼酸菜”50件,成本价13元/件,销售价15元/件,货值总金额750元。上述产品于2020年11月3日全部销售到日照市经销商处(王总),现已销售完毕,获违法所得100元。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未提出复检申请。

2021年3月31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华市监责改字[2021]17104号)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2021年4月1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产品召回计划及向经销商下达的产品召回通知书和召回公告,针对不合格产品实施召回,并召开公司技术人员会议查找产品不合格原因,制定整改措施。2021年4月25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召回情况说明,陈述因该批不合格产品的数量少,销售时间较长,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且以上产品作为餐饮原料经加工后使用完毕,已无法召回,未收到食用该批次食品的投诉举报。同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说明对不合格事项实施了整改,2021年4月27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复查申请。同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并对“夏乐明鱼酸菜”(规格:1kg/袋)进行复查抽检,经华容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检验,其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符合GB2760-2014标准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1年3月31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NO:(2021)RZFDF0866)、抽样单、检验告知书各一份(共6页);证明案件来源的事实;

证据二:2021年3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做的现场检查笔录、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回证、责令整改通知书各一份,现场照片四张(共9页);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单并对当事人下达整改通知的事实;

证据三:2021年3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做的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抽检不合格“夏乐明鱼酸菜”(规格:1kg/袋,生产日期:2020年11月1日)确为当事人生产及当事人对检验批次产品不合格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的事实;

证据四:2021年3月31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五:2021年3月31日,当事人提供的“夏乐明鱼酸菜”(规格:1kg/袋)预包装袋一个、入库单和发货单复印件各一份(共3页)。证明抽检不合格批次的“夏乐明鱼酸菜”的数量、成本价、销价和货值的事实;

证据六:2021年4月1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产品召回通知书、召回公告和产品召回计划各一份(共4页);2021年4月25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召回情况说明、整改报告各一份和召回图片两张(共3页),证明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实施召回的事实和当事人查找产品不合格原因并对不合格事项实施了整改的事实;

证据七:2021年4月27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复检申请一份(共1页),同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所做的现场检查笔录和抽样单各一份(共4页);2021年5月10日,华容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整改到位后,产品经抽检为合格的事实;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2021年5月2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华市监罚听字[2021]1710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请求减轻行政处罚申请书一份。

2021年5月28日,本局依法对该案进行了集体讨论,讨论认为: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拟依法进行处罚。

本局认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了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熟知此标准,并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标准的要求加工生产食品,控制食品添加剂在标准范围内添加使用,以保证食品安全。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夏乐明鱼酸菜”(规格:1kg/袋,生产日期:2020年11月1日)经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超过GB2760-2014标准限量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有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的行为,配合执法人员停止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积极查找原因并及时进行了整改,整改后产品经抽查检验合格,且未接到食用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举报投诉,危害后果轻微。符合《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一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二)当事人积极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可以给予减轻的行政处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0到5万元之间数额的罚款。

综上所述:当事人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二、罚款人民币20100元。

以上一、二项合并执行人民币202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收款人: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缴款地点:华容县境内建设银行营业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或者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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