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7328445919/2020-1801110
- 发布机构:县食药监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0-07-31
- 公开日期:2020-07-3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对华容县三封寺镇宏泰盛购物广场销售超限量使用
食品添加剂食品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华容县三封寺镇宏泰盛购物广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姓名:程思红;
经营场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住址:##。
2020年4月27日,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根据食品抽检工作计划,对当事人在华容县三封寺镇松木桥村门店销售的麻花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麻花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本局于2020年6月5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2020年4月27日,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麻花进行抽样检验,经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麻花(生产日期:2020年4月3日,规格型号:称重)因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2760-2014要求,被判为不合格食品。2020年6月5日,本局对当事人依法直接送达了《检验报告》(No:2020-GC-01-01833)和《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华市监检告字〔2020〕7002号),当事人签收,确认无误。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于2020年4月5日,从流动食品摊贩处购进麻花3kg,(生产日期:2020年4月3日,规格型号:称重)进货价格14元/kg,销售价格19.6元/kg,抽检时抽检人员购买2.2kg,剩余的0.8kg在收到检验结果前就已全部销售完毕。上述食品销售金额共计58.8元,违法所得金额16.8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本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复印件各一份(共2页),证明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抽样检验的事实;
证据二:本局执法人员调取的《检验报告》一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麻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执法人员调取的《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告知书》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检验报告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于2020年6月5日向当事人出具的《检验结果告知书》,证明本局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
证据五:本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6月5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的《现场笔录》原件一份(共3页),2020年7月2日《询问笔录》原件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麻花的事实;
证据六:2020年7月2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身份及经营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2020年7月1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华市监罚听字[2020]700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经营者对销售的食品保证安全,对销售的食品进行验收,具有合格检验报告单后方可销售,这是对食品经营者销售食品的专门规定,而当事人销售的麻花,经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2760-2014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于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应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从2000年开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从业时间已20年,应深知进货查验义务的重要性,但其在购进本案中的麻花时却未能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致使不合格的麻花流入消费市场,其主观上存在过错。
同时,鉴于当事人购进的不合格麻花总量少,货值金额低,且违法行为从2020年4月5日购进,到2020年6月5日本局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时,持续时间较短,销售数量0.8公斤。加之当事人经营场所所在地为三封寺镇松木桥村,辐射的区域范围比较窄,客流量相对较小,至本局调查终结时,暂未收到相关的投诉举报,其行为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减轻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6.8元;
二、罚款人民币1983.2元。
以上一、二项合并执行人民2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收款人: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缴款地点:华容县境内建设银行营业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华容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或者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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