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7328445919/2021-1797519
- 发布机构:县食药监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1-02-05
- 公开日期:2021-02-05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对华容县注滋口镇******小吃店使用超过
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华容县注滋口镇******小吃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23M*******B;
经营场所:华容县注滋口镇***;
经营者:周*;
身份证号码:430623*******0048;
联系电话:199******33;
住址:湖南省华容县********十组。
2021年1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华容县注滋口镇***的经营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在当事人吧台下面的柜子里发现存放有“沙拉酱”(净含量:1千克/袋;产地:浙江省宁波市;保质期:9个月;生产日期:2019年10月8日)”数量:9袋(其中1袋已开封剩余0.39千克),发现时已过期。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于当日经请示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2019年8月29日,当事人经我局核准登记在华容县注滋口镇***经营华容县注滋口镇******小吃店。经营范围:餐饮服务(不含冷荤凉菜、不含自酿酒)。2019年10月27日,该店负责人在网上购买“沙拉酱”,进货价:8.3元/袋、购买了12袋,主要是用于制作做口袋馍和糯米饭团,口袋馍卖2元一个,糯米饭团卖2.5一个。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经营数量无法确切计算,以执法人员现场查明的产品数量和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因此本案的货值金额为7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1年1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3页)、2021年1月15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照片三张(共1页),证明以上食品原料确为当事人使用并经营事实;
证据二:2021年1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3页)、2021年1月15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的事实;
证据三:2021年1月14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证据四:2021年1月14日,当事人提供网购订单截图一份(共1页)、剩余食品原料称重照片一张(共1页),制作清单一份(共1页)、证明以上食品原料的数量、成本价、剩余数量具体情况;
证据五:2021年1月14日,当事人提供制作清单一份(共1页),证明以上食品原料用于制作口袋馍和糯米饭团的事实;
证据六:2021年1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
证据七:2021年1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华市监强措字2021(10004)号及《财务清单》华市监物字2021(10004)原件一份(共2页),证明本局对以上食品原料进行扣押的事实。
2021年1月2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华市监罚听字[2021]1100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七)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或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小餐饮不得从事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规定,属于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应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禁止的违法行为或者生产经营禁止的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本案涉案金额小,涉案物品少,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食品监督管理《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四)其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的”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三款第二项:“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十四节违反《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三百六十七、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0到5000元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0到5千元之间的罚款。
综上所述: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食品监督管理《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三款第二项、《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十四节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过期食品原料“沙拉酱”9袋(其中1袋已开封剩余0.39千克);
二、罚款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收款人: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缴款地点:华容县境内建设银行营业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华容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或者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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