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7328445919/2020-1783076
- 发布机构:县食药监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0-11-10
- 公开日期:2020-11-1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案件名称 |
湖南再君菜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超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
审批事项 |
不予行政处罚 |
提请审批的理由、依据及处理意见 |
2020年 11月 2日,我局收到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管系统下发的检验报告一份,编号:JSP2020SP26534。2020年 11月 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生产场地进行现场检查,并现场送达以上编号检验报告,经当事人核实,该检验报告中涉及的经检验为不合格的产品“再君泡菜”确实是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并现场签收了检验报告。在检查现场,当事人经仔细核对该检验报告后,提出异议:检验报告中涉及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产品“再君泡菜”(规格:400g/袋,生产日期/批号:2020年7月13日)是腌渍的蔬菜,属于蔬菜制品酱腌菜类别,该批产品的不合格项目:1、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验报告中标准指标要求:不得使用;检验结果为:0.104g/kg,检验结论:不合格。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标准要求:≤1.0g/kg;该项目是国家标准规定可以添加的食品添加剂,检验结论应是合格产品;2、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验报告中标准指标:不得使用;检验结果:0.0677g/kg,检验结论:不合格。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标准要求应为:≤1.0g/kg;该项目是国家标准规定可以添加的食品添加剂,检验结论应是合格产品。经本局查实: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再君泡菜”是属于蔬菜制品酱腌菜类别中的腌渍的蔬菜产品,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中表A.1“食品添加剂的允许使用品种、使用范围以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核实,食品添加剂“功能 防腐剂”:苯甲酸及其钠盐、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项目在腌渍的蔬菜产品中允许添加。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以上批次产品经检验,检验结果数值在国家标准允值范围内,违法事实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8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与行政处罚。”规定,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酱腌菜产品经检验,检验报告出具的数据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建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经办人员:严斌、周准 2020年11月3日 |
经办机构负责人 意见 |
经办机构负责人: 年 月 日 |
部门负责人 意见 |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
备注 |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