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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县食药监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0-11-20
  • 公开日期:2020-11-2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市监罚字〔2020〕17121号
来源: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1-20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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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华容县天天向上酱菜食品厂生产、销售预包装食品净含量不符合定量包装商品

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案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华容县天天向上酱菜食品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卢颅;

住  所:##;

地  址:##。

2020年9月4日,我局收到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系统转发的不合格食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单[编号No:GTJ202004045]一份,其内容为:2020年8月18日,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行动中,华容县天天向上酱菜食品厂生产、销售的“三极禾”小米辣(规格:750g/袋,生产日期:2019年10月10日)被抽检,样品经河北泰斯汀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该产品检验项目“净含量”不符合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要求,标准值:≥735,实测值:662.1,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0年9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华容县南山乡双花村八组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核实了检验报告中涉及的产品确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No:GTJ202004045的检验报告一份,当事人已签收。2020年9月14日,为查明案情,执法人员经请示分管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查处。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为蔬菜制品企业,已取得蔬菜制品中的酱腌菜的生产许可。当事人生产的“三极禾”小米辣的配料为小米辣、水、食盐。食品添加剂为柠檬酸、苯甲酸钠、脱氢乙酸钠、柠檬黄、焦亚硫酸钠、乙二胺四乙酸二钠。预包装标注净含量标准值:≥735。由于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JJF1072-2005标准要求执行,导致上述产品不合格。当事人2019年10月10日共生产该批次“三极禾”小米辣产品50件, 15袋/件,成本价18元/件,销售价22元/件,货值金额1100元。上述产品已全部销售给丰宁满族自治县的王姓经销商处。现已销售完毕,获违法所得200元。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未提出复检申请。

2020年9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0)17121号》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食品事项进行整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0年9月4日,收到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系统转发的不合格食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 [编号No:GTJ202004045]一份(共2页),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2020年9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做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照片四张(共4页),证明当事人的生产场所。

证据三:2020年9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做的《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三极禾”小米辣的事实。

证据四:2020年9月14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五: 2020年9月14日,当事人提供的出库单复印件一份,入库单一份(共2页);包装袋一份,证明“三极禾”小米辣(规格:750g/袋,生产日期:2019年10月10日)确实属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事实。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2020年11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华市监罚听字[2020]1712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没有提出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三极禾”小米辣“净含量”不符合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要求的行为,已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的规定。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的规定,应予处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二、罚款人民币2000元。

以上一、二项合并执行人民币22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收款人: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缴款地点:华容县境内建设银行营业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或者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华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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