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7328445919/2020-1773206
- 发布机构:县食药监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0-11-12
- 公开日期:2020-11-12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对文**无证无照从事餐饮服务经营
活动的案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文**;
性别:男;
经营场所:湖南省华容县注滋口镇***;
身份证号码:430981**********39;
联系电话:155******62;
住址:湖南省沅江市***********。
2020年10月9日,本局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华容县注滋口镇***的经营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依法办理相关许可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经营面积48平米,执法人员当场向其下达(华市监责改字〔2020〕11118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营业执照和小餐饮许可证。2020年10月20日执法人员再次来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现场仍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和小餐饮许可证。
经调查核实:2020年9月15日,当事人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擅自在华容县注滋口镇***租用门面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现有工作人员2人,桌椅5套。截止2020年10月20日被本局立案调查,由于当事人在2020年10月1日开业后,只做晚餐、夜宵,具体经营额也未入账,但现场发现有2020年10月19日点菜单6张,共计经营额845元,由于当事人未建立购销账目,无发计算货值金额,只能以现场发现的结算单来计算本案涉案金额。故本案涉案金额845元,无违法所得。
在本局所2020年10月9日与2020年10月20日的两次现场检查活动中当事人均未取得《营业执照》、《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0年10月9日,本局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共3页)及现场照片二张(共1页),证明当事人正在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二:2020年10月9日,本局所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共1页),证明本局所依法要求在法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三:2020年10月20日,当事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四:2020年10月20日,当事人提供门面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共1页),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现场照片二张(共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
证据五:2020年10月20日;本局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2020年10月19日点菜单6张(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营业金额的事实;
证据六:2020年10月20日,本局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共2页)、2020年10月22日,本局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在改正期满后仍未办理营业执照及小餐饮证的事实;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2020年10月3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华市监罚听字[2020]1101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者,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当事人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及《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和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的规定,当事人既无照也无证的行为,应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中即无从轻或减轻的情形,也无从重的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二)裁量基准:3.符合本章《适用说明》一般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2000元到4000元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2000到4000之间确定数额的罚款。
综上所述:当事人无证无照擅自从事餐饮小吃服务的经营活动,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和《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收款人: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缴款地点:华容县境内建设银行营业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华容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或者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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