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7328445919/2020-1773205
- 发布机构:县食药监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0-11-11
- 公开日期:2020-11-1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对华容县注滋口镇******店使用无检定合格
印、证的计量器具案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华容县注滋口镇******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23MA********N;
经营场所:华容县注滋口镇****;
经营者:张*;
身份证号码:430623**********31;
联系电话:152******78;
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注滋口镇*****。
2020年10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据职能职责在华容县注滋口****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海鲜水产品经营店里用于销售各类海鲜水产品等经营行为的电子秤未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无计量检定合格印、证。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20年3月开始在华容县注滋口镇****经营海鲜水产品店。当事人用于销售海鲜水产品的“今选牌HJ-602型”电子台秤(最大称重:180kg;最小称重:1kg;生产地址:*******有险公司)。当事人确认了该电子台秤于2020年3月购置并开始使用,到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一直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0年10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3页)及现场照片四张(共4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情况、正在从事经营活动、证明当事人使用电子台秤的事实和当事人在检查现场无法提供检定合格印证的事实;
证据二:2020年10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购置、使用电子台秤的事实,以及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内计量器具的事实;
证据三:2020年10月21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四:2020年10月21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副本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信息。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2020年10月2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华市监罚听字[2020]1101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日常经营时使用的电子秤,其计量准确度直接关系到当事人销售各类海鲜水产品时的结算金额,计量器具如未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可能会给经营者和消费者产生损失。所以1987年5月28日国家计量局[1987]量局法字第188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中第10项:“秤:杆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吊秤、电子秤、行李秤、邮政秤、计价收费专用秤、售粮机”就把电子秤列入了国家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的计量器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予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的计量器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停止使用;
二、罚款人民币7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收款人: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缴款地点:华容县境内建设银行营业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华容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或者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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