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7328445919/2020-1769148
  • 发布机构:县食药监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0-02-21
  • 公开日期:2020-02-2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市监罚字〔2020〕3008号
来源: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2-21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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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华容县********店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华容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92430623***********;

住  所:湖南省华容县章华镇****;

经营者:蔡春华;

身份证号码:43232219**********;

联系电话:137********;

联系地址:湖南省南县*************;

2020年5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据工作职责对当事人位于华容县章华镇****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依法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擅自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设立小餐饮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材料以及包含进货查验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及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场对当事人下达了华市监责改字20203010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7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2020年5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据华市监责改字20203010 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为进一步调查,本局于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个体户,于2020年4月17日,经本局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小吃服务。在本局2020年5月8日与2020年5月20日的两次现场检查活动中当事人均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

至本局调查终结时止,当事人知道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需要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而未办理,但因从事经营时间不长,且对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具体内容不熟悉,其主观上不存在恶意。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0年5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原件一份(共3页)、现场照片2张(共1页),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二:2020年5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的华市监责改字202031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本局依法要求在法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三:2020年5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原件一份(共3页),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原件(共3页),证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仍未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四:2020年5月20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范围;

证据五:2020年5月20日,当事人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各一份(共2页)、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两张(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2020年5月2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华市监罚听字[2020]300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凡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必须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当事人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设立小餐饮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材料以及包含进货查验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的规定,应依据本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中既无减轻或从轻处罚,也无从重处罚的情形,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六条第2、3、4项的规定:“ 2.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3.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4. 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对当事人给予30%到70%之间的一般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及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六条第2、3、4项,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华容县境内建设银行营业点,帐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或者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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