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7328445919/2020-1768756
- 发布机构:县食药监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0-11-17
- 公开日期:2020-11-17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对华容县鲇市高山杨家榨油坊无证生产销售
菜籽油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华容县鲇市高山杨家榨油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场所:华容县鲇鱼须镇高山村;
经营者姓名:杨立军;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住址:##。
2020年7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刘军、何政依法对位于华容县鲇鱼须镇的华容县鲇市高山杨家榨油坊进行小作坊质量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擅自从事菜籽油生产、加工经营活动,本局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华市监责改字[2020]第14702号),责令其限期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2020年9月23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无正当理由的前提下,仍未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并继续从事油菜籽生产、加工及销售,针对此情况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发现的菜籽油(16kg)进行扣押,并对当事人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华市监强措字[2020]14701)及财物清单(华市监物字[2020]第14701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经调查核实:2019年7月22日,当事人经本局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在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鲇鱼须镇高山村从事油菜籽加工、销售经营。当事人生产经营规模较小,面积90平方,从业人员仅夫妻二人。2020年1月因受疫情影响,当事人加工小作坊处于暂停营业状态,至5月10日才正式开始收购、加工和生产。2020年9月23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共发现未销售的菜籽油16kg,标示销售价格为18元/kg,因当事人未建立生产销售台账,货值金额无法计算,只能以现场扣押的涉案物品计算,故本案货值金额为288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2020年9月24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申请书》一份,书面向本局申请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0年1月10县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小作坊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菜籽油加工小作坊进行专项检查的依据;
证据二:本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7月2日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原件一份(共1页),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责令其限期办理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23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笔录》及《询问笔录》原件各一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擅自继续从事菜籽油生产加工的食品小作坊经营活动及经营情况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23日对当事人下达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华市监强措字[2020]14701)及财物清单(华市监物字[2020]第14701号)原件各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生产加工菜籽油的事实;
证据五:2020年9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现场拍摄的相片二张(共2页)证明当事人未销售完菜籽油的数量、金额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和市场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七:2020年9月24日当事人提供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申请书复印件各一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事实。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符合证据要求,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020年10月2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华市监罚听字[2020]1400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从事油菜籽生产加工的规模较小,从业人员仅夫妻二人,且菜籽油加工属于一种传统的工艺,其行为符合《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的食品小作坊,是指从业人员较少、年生产加工规模较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在固定生产场所,按照一定工艺流程,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规定,应认定为小作坊生产。其从事白酒的小作坊未取得小作坊许可证的行为,违反《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设立食品小作坊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并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四)生产经营场地设备布局和卫生设施说明;(五)食品生产经营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和工艺流程说明;(六)包含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七)自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后出具的试制食品合格的证明材料”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行为。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违法生产加工食品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已自行停止从事菜籽油生产加工的食品小作坊的经营活动,且向本局提出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申请书;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2.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违法生产加工食品的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元到5000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倍到3倍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并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0元到5000元确定数额的罚款。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生产加工的菜籽油16kg;
二、罚款人民币4000元,以上罚没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收款人: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缴款地点:华容县境内建设银行营业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华容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或者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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