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7328445919/2020-1768745
  • 发布机构:县食药监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0-11-12
  • 公开日期:2020-11-12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市监罚字〔2020〕1019号
来源: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1-12 13:03
浏览量:1 | | | |

对华容县水果世界城市广场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华容县水果世界城市广场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场所:华容县章华镇沿河北路103-108号;

经营者:杨敏;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住址:##。

2020年10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来到华容县章华镇城市广场依法对华容县水果世界城市广场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经查发现该店冷藏柜内存放的中沃天天好菌原味乳酸饮品(数量:3瓶,净含量:1.25升/瓶,生产商: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9年12月2日,保质期:9个月),已超过保质期,本局执法人员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现场予以扣押,并依法对当事人下达华市监物字[2020]1016号扣押清单和华市监强措字[2020]1016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当事人现场签字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本局执法人员于当日报请分管领导批准立案进行调查。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19年9月4日经本局核准登记取得经营执照。并于2019年11月8日,在本局申请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华容县章华镇沿河北路103-108号从事水果、干果、坚果、预包装食品的零售,烟草制品零售。当事人于2019年12月23日和2020年1月14日,在华容县章华镇华阳市场李功军食品批发部分两次每次购进12瓶,共购进24瓶中沃天天好菌原味乳酸饮品,购进价格9.17元/瓶,购进总价格:220.08元;以15元每瓶的价格对外销售,至本局调查时止,当事人以销售21瓶,,其中在有效期内共销售了20瓶,超过有效期后,共销售了1瓶,库存3瓶,销售总金额:315元,故本案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60元,违法所得15元。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2020年10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3页)、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以上食品确为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二:2020年10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3张(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及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三:2020年10月22日,当事人提供授权委托书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委托该店负责人方毅协助本局调查工作的事实;

证据四:2020年10月22日,当事人提供经营者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2页),证明经营者及被委托人的身份;

证据五:2020年10月22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证据七:2020年10月22日,当事人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共2页),证明进货来源及供货商的资质;

证据八:2020年10月22日,当事人提供的进货记录和销售记录复印件各一份(共2页)、证明以上食品的购进数量、销售量、购进总价、销售总价及违法所得的事实。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2020年11月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华市罚听字[2020]101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十)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本案涉案金额小,涉案物品少,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第二款第一项:“(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0到5万元之间确定数额的罚款。

综上所述: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中沃天天好菌原味乳酸饮品(数量3瓶,净含量:1.2kg/瓶);

二、没收违法所得15元;

三、罚款人民币4985元;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合计执行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收款人: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缴款地点:华容县境内建设银行营业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华容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或者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