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7328445919/2020-1768743
  • 发布机构:县食药监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0-11-12
  • 公开日期:2020-11-12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市监罚字〔2020〕1018号
来源: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1-12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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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华容县绿景仁和诊所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

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华容县绿景仁和诊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场所:华容县城关镇西街一组;

经营者:毛春姣;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0年10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华容县章华镇杏花村东路,依法对华容县绿景仁和诊所进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冷藏柜内上存放的枸杞(品名:宁夏枸杞,规格:0.25kg/包,数量:一包,生产商:岳阳天香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年4月27日 )外包装袋没有标识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四)保质期;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本局于当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2011年7月20日,当事人经本局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科服务、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的销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在华容县章华镇绿景现代城小区临街面,开始从事内科服务,预包装食品零售,保健食品销售活动。2020年10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的冷藏柜内存放的枸杞(品名:宁夏枸杞,规格:0.25kg/包,数量:一包,生产商:岳阳天香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年4月27日)外包装袋没有标识保质期。本局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华市监强措字[2020]10071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附华市监物字[2020]10071号《财务清单》。当事人于2020年5月份从岳阳天香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以17.5元/包的价格购进以上枸杞两包,以30元/包的价格对外销售,至本局调查时止当事人已销售以上枸杞一包,库存一包。故本案货值为35元,违法所得30元。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2020年10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3页)和现场拍摄照片两张(共2页),证明当事人经营门店内销售枸杞外包装袋上未标识保质期的事实;

证据二:2020年10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华市监强措字[2020]10071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附华市监物字[2020]10071号《财务清单》原件各一份(共2页),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0月23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采购及销售枸杞外包装袋上未标识保质期;

证据四:2020年10月23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者身份情况的事实;

证据五:2020年10月23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各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食品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六:2020年10月23日,当事人提供的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采购食品进货来源的事实;

证据七:2020年10月23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的进货清单一份(共2页),证明本案无保质期枸杞的购进数量、销售量、购进总价、销售总价及违法所得的事实。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2020年10月2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华市罚听字[2020]101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凡从事食品经营的食品经营者,应当销售正规出厂的产品销售,便于执法人员和民众的监督。当事人作为从事食品经营的食品经营者,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枸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四)保质期;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出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本案涉案金额小,涉案物品少,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1(二)裁量基准: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000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5倍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0到5万元之间确定数额的罚款。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五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枸杞1包;

二、罚款人民币18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收款人: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缴款地点:华容县境内建设银行营业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华容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或者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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