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7328445919/2020-1768741
  • 发布机构:县食药监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0-11-12
  • 公开日期:2020-11-12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市监罚字〔2020〕1016号
来源: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1-12 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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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华容县明杨商行销售无标签散装食品

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华容县明杨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场所:华容县章华镇通福路005-7号;

经营者:万浩;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0年9月21日,接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投诉人(史吉哲)投诉举报2020年9月14日在拼多多购买了500克炒莲子,收到货后产品是三无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本局执法人员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进行调查。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20年06月16日以来在华容县章华镇通福路经营华容县明杨商行,经我局核准登记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零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2020年9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发现货架上销售无标签散装食品炒莲子20瓶(瓶/500g),因瓶身上没有标注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生产批号,本局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华市监强措字[2020]10102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附华市监物字[2020]10102号《财务清单》。当事人销售的散装食品炒莲子,按市场价推算成本价为18.8元每斤,经过加工炒熟后在用朔料瓶进行包装后放在拼多多上销售,销售价格23.8元/瓶,至本局2020年9月24日调查时止,当事人已销售170瓶,销售价23.8元一瓶(瓶/500g),销售额为4046元,利润5元每瓶,经营利润为850元,库存20瓶(瓶/500g),本局认定当事人的货值金额为376元,违法经营总额为4046元,违法所得850元。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2020年9月14日,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共1页),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2020年9月21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照片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销售无标签散装食品炒莲子的事实;本局执法人员与2020年9月21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无标签散装食品炒莲子的事实;

证据三:2020年9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提取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四:2020年9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拼多多经营网店销售照片两张(共2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炒莲子的数量及所获利润;

证据五:2020年9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华市监强措字[2020]10102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附华市监物字[2020]10102号《财务清单》原件各一份(共2页),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事实;

证据六:2020年9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照片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的事实。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2020年10月2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华市罚听字[2020]100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本局认为凡从事食品经营的食品经营者,应当销售正规出厂的产品销售,便于执法人员和民众的监督。当事人作为从事食品经营的食品经营者,销售无标识标签炒莲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出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局立案调查后,积极配合,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积极改正的行为,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情形。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1(二)裁量基准: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000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5倍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0到5000元罚款确定数额的罚款。

综上所述:当事人经营无标签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销售的无标签炒莲子20斤;

二、没收违法所得850;

三、罚款人民币2150元。

以上第二、三项合计执行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收款人: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缴款地点:华容县境内建设银行营业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华容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或者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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