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7328445919/2020-1768735
- 发布机构:县食药监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0-10-20
- 公开日期:2020-10-2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对华容县麦奇香糕点厂无证生产加工烘焙食品的
处罚决定
当事人:华容县麦奇香糕点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湖南省华容县章华镇胜峰社区;
经营者:刘建友;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0年8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华容县章华镇胜峰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擅自从事糕点、面包制造,烘焙食品制造(现场制售)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本局于8月24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2017年1月1日,我省施行《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对达不到生产条件但又从事生产加工的小作坊进行规范化管理。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在达到条件并经审核核准后的小作坊,由当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2007年12月21日,当事人经本局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将自家面积约45m2的两间住房改建成作坊,在华容县章华镇胜峰社区开始糕点、面包制造,烘焙食品制造(现场制售)经营活动。当事人2020年3月28日至7月22日期间,共从尚书西路陈立华粮油食杂批发部以5元/公斤的价格购进面粉250公斤(共1250元);以0.4元/个的价格购进鸡蛋600个(共240元),总计货值金额1490元。至调查日止,当事人已使用200公斤面粉和全部鸡蛋,生产蛋糕300公斤以20元/公斤的价格已销售完。共得销售金额6000元,除去水电等成本,赢利2000元。
2020年8月21日,本局当场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华市监责改字〔2020〕101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七日内改正;并扣押了剩余原材料面粉50公斤,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华市监强措字[2020]1004号)。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后,当事人已于2020年9月21日依法取得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由于当事人财务帐目记录不全,本局执法人员进入时共发现2020年3月28日至2020年8月21日期间的进货单3份,销货记录5份;故本案购销金额以2020年3月28日至2020年8月21日期间的统计金额为本案货值金额6000元,违法所得2000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本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8月21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调查时的《现场笔录》原件一份(共3页)和现场照片两张(共2页),证明当事人从事糕点、面包制造,烘焙食品制造(现场制售)经营活动时未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的事实;
证据二:本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8月24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原件及销售台账一份(共9页),证明当事人从事糕点、面包制造,烘焙食品制造(现场制售)经营活动的数量、金额的具体情况。
证据三:本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8月21日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华市监强措[2020]1004号)、扣押清单(华市监物字[2020]1004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各一份及照片两张(共4页),证明本局依法履行职责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8月26日对供货商制作的《询问笔录》原件及进货单据复印件各一份(共7页),证明当事人进货的品种、数量、金额的具体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及经营资格;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共3页),证明供货商的身份情况及经营资格;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及办证申请书复印件各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事实。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2020年9月3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华市监罚听字[2020]100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凡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都必须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当事人未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擅自从事糕点、面包制造,烘焙食品制造(现场制售)的经营活动,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设立食品小作坊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许可证”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无证生产加工烘焙食品。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违法生产加工食品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并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局立案调查期间,主动向本局提供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的相关证明文件,并积极配合我局的调查,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符合本章《适用说明》从轻处罚规定的: 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违法生产加工食品的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000 元到 1.5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 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3 倍到 3.5 倍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并处没收 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本局认为当事人有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无证生产加工烘焙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依据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违法原料面粉50公斤;
三、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
四、罚款人民币5000元。
以上三、四项合并执行人民币7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收款人: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缴款地点:华容县境内建设银行营业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或者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此页无正文)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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