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7328445919/2020-1768721
- 发布机构:县食药监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0-06-02
- 公开日期:2020-06-02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对华容县沱江启智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
处罚决定
当事人:华容县沱江启智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华容县田家湖生态新区华容大道西路032号;
法定代表人:潘潇;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19年12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华容县章华镇城市广场沿河北路进行日常监管时是发现当事人在城市广场商业街临街门面外墙粘贴户外招生广告,其内容为:“你想给孩子在华容县找最好的辅导机构吗?这里有!!!最智能的学习方式,最舒适的学习环境,最负责的补习老师,最显著的提分效果,松鼠A1智能适应教育,您最佳选择”等广告语。根据线索信息,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华容县华容大道西与人民路交汇处慕思大厦发布广告培训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培训机构宣传架上摆放有宣传资料,宣传资料上印有:“你想给孩子在华容县找最好的辅导机构吗?这里有!!!最智能的学习方式,最舒适的学习环境,最负责的补习老师,最显著的提分效果,松鼠A1智能适应教育,您最佳选择”等广告语。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2020年12月26日,经请示分管局领导批准立案后,对当事人开展调查工作。
经查:2020年1月20日,当事人经本局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在华容县田家湖生态新区华容大道西路032号从事文化艺术培训;初中、小学生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地理培训;文化艺术咨询服务。2020年1月24日,因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本局经分管领导批准于2020年1月24日对案件中止调查,并依法告知当事人。2020年3月23日,随着新型冠状病毒进入常态化,本局经分管领导批准恢复案件调查。据调查核实,当事人所制作的宣传广告条幅及宣传单是由该公司负责招生员工毛庭在网上订做,没有签订广告合同,该机构发放户外广告就城市广场那一处,宣传单共制作了500张,因所订购的广告及宣传单数量少,花费金额不多,都是由该机构员工毛庭先自行垫付的没有入公司财务账目。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该机构一直处于停业状态,至本局于2020年3月24日恢复对案件调查时止,该公司负责招生员工毛庭现已离职,无法取得联系,广告费用无法查证。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制作广告的费用单据,故本局认定本案无广告费用。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本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2月26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时的《现场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
证据二:2019年12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照片三张(共1页)及宣传单三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2月27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
证据四:2019年12月27日,当事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该公司负责招生员工毛庭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广告发布人的身份;
证据五:2019年12月27日,当事人提供的员工花名册及学生花名册各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正在从事培训服务的事实;
证据六:2019年12月30日,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现场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主动改正了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七:2020年1月22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八:2020年1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制作【华容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第2号令】复印件一份(共1页)和中止案件调查告知书一份(共1页),证明受新型冠状病毒影响,本局依法告知当事人对案件中止调查的事实;
证据九:2020年3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制作【华突发公共卫指通告(2020)9号】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随新型冠状病毒进入常态化,本局依法对案件恢复调查的事实;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制作规范,内容完整,且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证据合法有效。
2020年5月2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华市监罚告字[2020]100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在同一行业内经营者使用绝对化用语是对其他经营者的贬低,一定程度上会误导消费者,从而影响其他经营者的正当、合法权益。本案中当事人在城市广场经营的门面的墙面上粘贴“你想给孩子在华容县找最好的辅导机构吗?这里有!!!最智能的学习方式,最舒适的学习环境,最负责的补习老师,最显著的提分效果,松鼠A1智能适应教育,您最佳选择”的广告对外招生,这样的行为很显然是以提高自己的经营形象,来贬低其他经营者。当事人在宣传单中使用“最好的辅导机构‘最智能的学习方法,最舒适的学习环境,最负责所补习老师,最显著的提分效果,”的绝对化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款“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规定,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及时撤销了广告,当事人违法行为及时得到了纠正,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
综上所述:当事人使用绝对化用语发布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收款人: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缴款地点:华容县境内建设银行营业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华容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或者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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