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7328445919/2019-1767121
- 发布机构:县食药监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9-08-27
- 公开日期:2019-08-27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对#######火锅店经营霉变生虫的食品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火锅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N0L
经营场所:华容县##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姓名:邹##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30######538
联系电话:186#####332
住所(住址):岳阳市##区###镇###村
2019年7月18日,本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就餐时,发现当事人提供的菜品中有白色活体小虫。本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立即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消费者举报属实。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小餐饮不得从事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本局于2019年7月18日经报请分管局长审批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7月20日经本局核准登记,在华容县注滋口镇移堤新街从事餐饮服务。名称为:华容县注滋口镇钱粮湖火锅店,统一社会代码为:924#####N0L,2019年7月18日在本局申请办理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湘小餐饮062###920;经营项目:餐饮服务(不含冷荤凉菜;不含自酿酒)。2019年7月18日,本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就餐时,发现当事人提供的菜品中有白色活体小虫。本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立即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消费者共三人于2019年7月18日中午在当事人经营的华容县注滋口镇钱粮湖火锅店就餐时,发现当事人提供的豆腐乳、花生米中有白色活体小虫,据当事人陈述:其提供的豆腐乳和花生米为店内自制,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菜品进行了拍照取证。随后当事人自行销毁了店内剩余的已霉变生虫的豆腐乳和花生米。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19年7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消费者投诉登记表》一份(共1页),证明投诉举报人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消费的事实;
证据二:2019年7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2页),证明举报人所举报的事实属实及当事人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7月18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四:2019年7月18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者身份情况的事实;
证据五:2019年7月18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食品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六:本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7月18日对当事人销售的已霉变生虫的花生米拍摄的照片两张(共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食品的事实。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2019年8月1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华市监罚听字[2019]1200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餐饮服务者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所经营的食品应当安全可靠,符合正常的营养和卫生要求。当事人销售自制的豆腐乳和花生米已霉变生虫,不符合卫生和人体健康的要求,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禁止食品小作坊从事下列行为:“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的规定及《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小餐饮不得从事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规定,根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事禁止的违法行为或者生产经营的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可以没收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五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鉴于当事人在主观上无恶意,且属初次违法,在本局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其行为符合《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一)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收款人: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缴款地点:华容县境内建设银行营业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或者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华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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