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7328445919/2018-1767110
  • 发布机构:县食药监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8-06-22
  • 公开日期:2018-06-22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2018年度食品违法典型案例华食药工质罚字〔2018〕17041号
来源:华容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06-22 10:59
浏览量:1 | | | |

 

对******有限公司

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用油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有限公司;

住  所: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

经营范围:生产:食用植物油(全精炼、半精炼)(分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5Q。

2018年3月29日8时10分,本局接到群众举报称:福建省某公司疑似打着慈善捐赠的幌子,在本县万庾镇******和鲁家村******销售注册商标为“魅力之家”的橄榄花生原味营养烹调油。本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分别对鼎山村******和鲁家村******销售现场进行检查,两地现场均发现自称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正在向在场的村民销售注册商标为“魅力之家”的橄榄花生原味营养烹调油,规格4.5L/瓶,生产日期:2018/1/3,销售价格50元/瓶。自称当事人的工作人员不能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有效的相关证照,当事人的销售行为涉嫌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本局当场向当事人下达华容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华食药工质强措字[2018]17074号),并于当天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本局调查:2017年12月26日,当事人与湖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联合开展“集爱******扶贫爱心油”公益项目,2018年1月10日,在岳阳市残联六楼会议室举行“湖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集爱******扶贫爱心油’公益项目岳阳市启动仪式”,启动《岳阳市残疾人联合会落实湖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集爱******扶贫爱心油”公益项目实施方案》活动,具体项目内容中的第2点为“******有限公司向我市平江县、湘阴县、汩罗市、岳阳县、岳阳楼区、华容县、临湘市、君山区、云溪区、屈原管理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新区、临港产业新区等13个县(市、区)残联分别捐赠50件橄榄花生原味营养烹调油,用于走访慰问残疾人康复和就业服务机构,每个机构赠送5件1600毫升橄榄花生原味营养烹调油”。2018年1月22日,当事人与华容县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开展“集爱******扶贫爱心油”公益项目,2018年1月30日,在华容县残疾人联合会******举行“集爱******扶贫爱心油”捐赠仪式,正式启动《华容县残疾人联合会落实湖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集爱******扶贫爱心油”公益项目实施方案》活动,具体项目内容:

1、******有限公司向我县残联捐赠50件橄榄花生原味营养烹调油,用于县残联走访慰问贫困残疾人家庭。

2、******有限公司向每个乡镇和每个村场重度残疾人家庭赠送1600毫升橄榄花生原味营养烹调油4户,每户1瓶,由乡镇残联统筹安排。

3、捐赠方向每个乡镇和每所有残疾人的敬老院或福利院赠送1件橄榄花生原味营养烹调油(1件8瓶,每瓶1600毫升)。

4、捐赠方向我县90岁至99周岁老年人每人赠送500毫升“***”芝麻油1瓶,100周岁(含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赠送1600毫升橄榄花生原味营养烹调油2瓶(由家属凭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到活动地点领取)。名单由各乡镇造表登记。

5、在各乡镇(街道)开展残疾人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自愿优惠购买活动,残疾人家庭、老年人凭优惠券可购买4500毫升橄榄花生原味营养烹调油2瓶(市场价每瓶119元)、500毫升芝麻油2瓶(市场价每瓶25元),活动时按市场价的八折优惠供应(优惠价由捐赠方直接分配赠送各乡镇)。

之后,当事人在华容县地区各乡镇(街道)村民服务中心以设点销售的模式,向本县广大消费者销售注册商标为“魅力之家”的橄榄花生原味营养烹调油,规格4.5L/瓶,生产日期:2018/1/3,销售价格50元/瓶。在本局调查时,当事人外派经理(王雁冰)陈述,已在华容县地区12个乡镇(街道)开展销售活动,共销售“魅力之家”牌橄榄花生原味营养烹调油199件,规格4.5L/瓶,4瓶/件,销售价格50元/瓶。

经对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当事人销售的食用油标注产品名称为“橄榄花生原味营养烹调油”;产品标准号:SB/T10292;质量等级:调和油;配料:大豆油、橄榄油(5%)、花生油(5%)、菜籽油、葵花籽油、芝麻油、玉米油、亚麻油,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食用调和油》(SB/T10292-1998),调和油产品质量分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调和油、调和高级烹调油、调和色拉油。根据产品的质量等级产品名称应为调和油,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名称为烹调油;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2.2食品标签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基本要求3.4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是色差误导消费者。4.1.2食品名称4.1.2.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4.1.2.1.1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种食品的一个和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者等效的名称。当事人销售的产品等级标注调和油,从其配料表来看,大豆油、橄榄油(5%)、花生油(5%),大豆油应为产品主要原料,产品的名称应为以主要原料名称命名的调和油。当事人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以特大号字体标称“橄榄花生”四字,属于利用字号大小误导欺骗消费者;以橄榄花生原味营养烹调油作为食品名称,即食品名称未反应食品的真实属性,属于以使消费者误解的文字介绍食品。

2、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4.1.4配料的定量标示4.1.4.1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当事人产品包装的正面,特别标注添加特级初榨橄榄油、浓香花生油,而产品的配料表中标注橄榄油(5%)、花生油(5%),特级初榨橄榄油质量等级高于橄榄油,浓香花生油质量等级高于花生油,当事人虚假标注配料产品的等级,属于使用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引人误解的行为。

为进一步查明食品的质量,2018年4月11日,本局对依法扣押的当事人的“魅力之家”牌橄榄花生原味营养烹调油166件(规格4.5L/瓶,4瓶/件)进行随机抽样送检,经品升商品检测(上海)有限公司检测,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测报告编号:721638525C;2018年5月7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报告单一份(编号:721638525C),华容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检测结果告知书(华食药工质监检告字[2018]17001号)一份和询问通知书(华食药工质询字[2018]15号)一份。2018年5月11日,当事人授权委托人杨培昆向本局递交复检申请一份,对本局的抽检过程提出异议。但该申请书未加盖当事人公章,也无法定代表人的亲笔签名,本局执法人员当时已告知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该复检申请书存在的问题,后续本局三次电话联系当事人关于申请复检的事宜,至本局调查终结时止,当事人仍未向本局出具合法有效的复检申请。

在本局调查事实情况期间,当事人的工作人员闪烁其词、避重就轻、一问三不知,明显有逃避和回避的意向,极不配合调查,提供的检验报告均为不具备证明力的扫描件。委托代理人杨培昆在接受本局调查涉及食品标签问题时,中途无故离开,并拒绝在调查笔录上签字,说明当事人极不配合本局调查工作。

2018年4月24日当事人向华容县委、县政府书面汇报称:2018年1月30日,由岳阳市残联组织开展的“集爱******扶贫爱心油”公益项目在华容县启动捐赠仪式,县委四套班子陈绍汉、周玮、文丽萍等领导出席。此次活动向华容县贫困残疾人无偿捐赠300件价值12万元的食用油及一系列扶残助老惠民项目,整个项目预计2018年6月30日全面完成,华容县人民政府网有刊登,华容电视台也报道此次活动。2018年3月29日,我司在鼎山村和鲁家村举办公益活动时,据说根据举报,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对现场进行检查,并将我司用于捐赠及正常展示的166件的食用油,按“无证无照经营食用油”给予非法查封扣押。现就有关情况进行如下书面汇报:1、在县食药局查封扣押我司物品后,我司特派工作人员到含蕴局进行了解和处理,解释活动有关的公益性质,提供了省、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文件和我司各种资质证明,并出示省级检测权威机“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我司的产品出具的检验报告,但县食药局疑罪从有,否定该报告,并质疑我司检验报告造假,又不向该单位查证,反执意对所查封物品进行重复抽样检验。2、此后,我司工作人员也向县政府主要领导汇报了此事,领导对此十分重视,也向县食药局过问此事经过,并要求在产品抽样“检验合格,保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腿部处理。3、经我司多次催促,县食药局推说已对产品抽样送检,待检验结果出来会通知我们腿部处理,但对屡次约定出具检验报告的日期却一拖再拖,迟迟不愿拿出检验结果。4、如此粗暴干涉正当活动,又不愿公开检验结果,对此次省残联组织的“集爱******扶贫爱心油”公益项目造成了极坏的负面影响,不明真相的群众和尚未邻到捐赠物品的困难群众纷纷传言政府在欺骗老契、言而无信,并打电话到我司责骂问罪,迫使工作人员疲于应对,活动半途而废,同时对我司在华容县正常开展的其它招商活动也了很大冲击,谣言一传十、十传百,经销商纷纷退货、毁约,光来回运输费用和损毁就达三万多元,还有其它各项额外支出,损失十分巨大。综上所述情况,我司认为县食药局有意避重就轻,回避“质量是否安全合格”的本质问题,故意排斥外地企业,以罚款创收为目的,夸大产品标签瑕疵问题,罗织罪名,所采取的扣罚理由缺乏正当性,粗暴执法。我司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经慎重考虑,决定依法向华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敬请县领导对此事件给予高度关注和重视,并促成此次扶残助老、利国利民的公益活动能在我县继续顺利开展下去,同时挽回爱心企业的声誉及尊严。

本局认为:2018年3月29日,当事人在扣押现场向到场的所有村民销售的“魅力之家”牌橄榄花生原味营养烹调油(规格4.5L/瓶,4瓶/件,生产日期:2018/1/3),单价50元/瓶。根据《华容县残疾人联合会落实湖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集爱******扶贫爱心油”公益项目实施方案》具体项目中:“2、******有限公司向每个乡镇和每个村场重度残疾人家庭赠送1600毫升橄榄花生原味营养烹调油4户,每户1瓶,由乡镇残联统筹安排。3、捐赠方向每个乡镇和每所有残疾人的敬老院或福利院赠送1件橄榄花生原味营养烹调油(1件8瓶,每瓶1600毫升)。4、捐赠方向我县90岁至99周岁老年人每人赠送500毫升“***”芝麻油1瓶,100周岁(含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赠送1600毫升橄榄花生原味营养烹调油2瓶(由家属凭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到活动地点领取)。名单由各乡镇造表登记。”的内容,已经明确说明用于捐赠的食用油的品名、规格及数量,与本局对当事人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魅力之家”牌橄榄花生原味营养烹调油166件(规格4.5L/瓶,4瓶/件,生产日期:2018/1/3)不符,并非当事人所称用于扶贫助老活动的食用油,而是当事人借用残联名义从事市场销售的食用油。

本局通过华容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查询(网址:http://www.huarong.gov.cn/33041/content_1290763.html),当事人于2018年1月30日,在华容县启动“集爱******扶贫爱心油”公益项目捐赠仪式,县领导陈绍汉、周玮、文丽萍出席,并配有当事人爱心捐赠橄榄油300件价值12万元的图片。该新闻中,当事人以牌匾的方式向我县全体人民宣布其捐赠的是价值12万元的“橄榄油”,而非《华容县残疾人联合会落实湖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集爱******扶贫爱心油”公益项目实施方案》中所捐赠的“橄榄花生原味营养烹调油”,当事人的此种行为属于当众欺骗华容县委、县政府和全县人民群众的行为。

当事人在本县销售“橄榄花生原味营养烹调油”不能提供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其销售的食品标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食用调和油》(SB/T10292-1998)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存在食品名称不符合规定、利用字号大小误导欺骗消费者、虚假标注产品配料等级,从而使消费者对其销售的食用油的真实情况产生误解的违法行为。

至本局调查终结时止,当事人未向本局提供“魅力之家”橄榄花生原味营养烹调油在华容县地区的销货台帐记录,因此当事人在华容县地区的具体销售总量无法计算。据此,当事人在本案中的货值金额以本局实际扣押的食用油货值金额来计算,166件,4瓶/件,规格4.5L/瓶,单价50元/瓶,合计货值金额人民币33200元。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举报表、活动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李小华、林晓强)、机动车行驶证、活动点出货明细、优惠券、商品照片和现场照片,证明群众举报当事人以献爱心为名在华容县各乡村销售食用油,本局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的相关情况,当事人工作人员不能提供相关证照的事实。

证据二:2018年3月30日对当事人外派经理询问笔录一份,并由该外派经理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有限公司泉州营销分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魅力之家”牌橄榄花生原味营养烹调油检验报告各一份,证明活动负责人接受询问的情况,及仍然不能提供合法经营的相关证照的事实;

证据三:2018年4月19日,当事人授权委托人提供的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各一份,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制作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的事实和被委托人身份,以及当事人对本局的调查工作不予配合的事实;

证据四:抽样取证单、检测报告、资质认定书、检测结果告知书、询问通知书、责令召回通知书各一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扣押的产品实施了抽样送检,产品经检验不合格,本局依法告知当事人,并通知当事人配合本局的调查工作和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产品实施召回的事实;

证据五:本局执法人员对刘东胜、鲁松林、黄强、黄丹、喻国庆、孔正生询问笔录材料共六份,证明当事人销售“魅力之家”牌橄榄花生原味营养烹调油的事实;

证据六:2018年4月28日、5月7日、5月11日、5月14日、5月16日和5月22日与当事人的通话记录及录音资料,证明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延期扣押决定书及财物清单、询问通知书、检测结果告知书及检测报告、责令召回通知书、质证通知书的事实;

证据七:2018年5月2日由华容县残疾人联合会提供的《华容县残疾人联合会落实湖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集爱******扶贫爱心油”公益项目实施方案》,以及《岳阳市残疾人联合会落实湖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集爱******扶贫爱心油”公益项目实施方案》,证明当事人借公益之名从事经营行为的事实;

证据八:2018年4月27日、5月7日、5月22日和5月28日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回执单及当事人签收快递后的网络截图,证明本局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延期扣押决定书及财物清单、询问通知书、检测结果告知书及检测报告、责令召回通知书、质证通知书、责令召回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事实;

证据九:“魅力之家”牌橄榄花生原味营养烹调油产品外包装图片6张,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食用油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事实;

证据十:“魅力之家”牌橄榄花生原味营养烹调油扣押照片三张,证明本局依法扣押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食用油的事实;

证据十一:2018年4月24日,当事人向我县县委、县政府提交的《关于华容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查扣我司用于公益项目食用油的书面汇报》一份,以及本局通过该汇报材料,从华容县政府门户网站查询到的,2018年1月30日政务动态一栏“集爱******扶贫爱心油”公益活动情系华容残疾困难人群”新闻报道材料一份,和公开日期为2018年3月22日的通知公告一栏“关于转发《华容县残疾人联合会落实湖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集爱******扶贫爱心油”公益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指控本局非法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事实不成立,以及当事人以无中生有的方式向我县县委、县政府抹黑本局依法行政的正面形象的事实。

2018年5月25日,本局负责人集体对该案进行了讨论,讨论认为: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拟依法进行处罚。

2018年5月2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华食药工质罚听字[2018]1704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并于当日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向当事人邮寄送达,当事人已于2018年5月31日上午12点11分54秒签收本《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申请。

综上所述:当事人自2018年1月22日通过华容县残疾人联合会以“集爱******扶贫爱心油”公益项目的名义,在本县各乡镇村民委员会向村民销售“魅力之家”橄榄花生原味营养烹调油,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四条“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的规定。

当事人从事食品生产活动,自1999年1月4日成立至今将近20年,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但当事人在华容县区域内,在无法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借用华容县残疾人联合会和各村民委员会的社会公信力来作为扩大销售面的一种方式,当事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销售自己所生产的食用油。

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用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食用调和油》(SB/T10292-1998)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第六十六:“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无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的视为一般处罚,对于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7倍到8倍的罚款”的规定,予以货值金额七倍的罚款,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立即停止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魅力之家”牌橄榄花生原味营养烹调油的行为;

二、没收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魅力之家”牌橄榄花生原味营养烹调油166件(规格4瓶*4.5L/瓶、日期:2018/1/3);

三、罚款人民币2324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述指定银行缴清上述罚款。收款人: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43001682066052500657;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缴款地点:华容县境内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不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申请华容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或者相关的上级管理部门(□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岳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R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华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华容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