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7328445919/2019-1762494
  • 发布机构:县食药监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9-09-19
  • 公开日期:2019-09-1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市监罚字〔2019〕5009号
来源: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09-19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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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华容县万庾镇丰柳购物中心(丰柳)

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的

处罚决定

 

当事人:华容县万庾镇丰柳购物中心(丰柳);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万庾镇墟场

经营者姓名:丰柳;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19年9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华容县万庾镇墟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保持上次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本次监督检查,本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华市监责改字[2019]5086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本局于当天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18年1月18日,当事人经本局核准登记,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日用杂品、日化用品、小家电五金零售。2019年1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并向当事人下达《食品流通经营单位日常监督检查意见书》,并将意见书的第二联放入了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食品经营食品安全监督公示牌内。2019年9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食品安全监督公示牌内已无上次检查的日常监督检查意见书,且不能提供该日常监督检查意见书。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本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9月20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责令改正通知书》(华市监责改字[2019]5086号)各一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未保持上次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本次监督检查及本局要求其改正的事实;

证据二:本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月24日对当事人制作的《食品流通经营单位日常监督检查意见书》一份(共1页),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月24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并下达日常监督检查意见书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9月20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未保持上次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本次监督检查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9月20日提取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2019年10月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华市监罚听字[2019]500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凡从事食品经营的食品经营者,应当接受和配合日常监督检查并将每次的检查结果张贴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便于执法人员和民众的监督。当事人作为从事食品经营的食品经营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规定。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由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局立案调查后,积极配合,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属于初次违法,其违法行为轻微,其行为符合《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九条“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一)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的规定,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收款人: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缴款地点:华容县境内建设银行营业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或者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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