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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县食药监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9-06-17
  • 公开日期:2019-06-17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市监罚字〔2019〕5006号
来源: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06-17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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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湖南天方夜谭科技家居有限公司

使用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资格的人员

从事叉车作业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湖南天方夜谭科技家居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  所:##;

法定代表人姓名:黄仁清;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湖南天方夜谭科技家居有限公司                                                  

2019年5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全局工业产品监管工作计划,对当事人位于华容县万庾镇墟场南街017号的生产厂区进行监督检查,对其原材料仓库正在从事装卸、搬运的一辆叉车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操作该叉车的工作人员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涉嫌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本局于当天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 2016 年 5 月24日,经本局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在华容县万庾镇南街 017 号从事家具生产、销售业务。2019年3月当事人从上海宝俸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购进1台3吨叉车,生产厂名:上海宝俸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生产地址:上海青浦区外青松公路5358号,叉车重量:3吨。4月9日正式投入使用,并且已配备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郑某(证件档案编号:TS6JN5140015),身份证号:##为叉车司机。2019年5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正在原材料仓库从事装卸、搬运的叉车进行检查,正在操作叉车的盘朝东无法提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盘某东为当事人聘请的机器维修人员,不具备操作叉车的专业技能,本局执法人员当即对当事人下达(华市场责改字[2019]5028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19年5月13日前安排已配备持有特种设备作业证的工作人员使用叉车开展装卸、搬运工作。2019年5月16日,本局再次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负责机器维修的工作人员盘某东仍在使用叉车搬运货物。至本局调查终结时,当事人已安排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郑某从事叉车操作作业。

以上事实,主要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本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5月6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调查时的《现场笔录》原件一份及现场照片一张(共4页),证明当事人安排无证人员盘朝东使用特种设备叉车的事实;

证据二:本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5月6日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一份(共2页),证明本局对于当事人安排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使用叉车作业的行为,依法要求其改正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5月16日对当事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各一份及现场照片二张(共8页),证明当事人经责改后,虽配备有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叉车司机,但仍安排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工人盘朝东使用特种设备叉车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盘朝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本局对盘朝东的询问笔录各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安排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叉车操作持续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郑超的身份证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印件各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已配备具有资质的叉车人员的事实。

证据七:2019年5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郑某的《询问笔录》原件及当事人提供的请假条复印件各一份(共 3 页),证明郑超因身体原因在本局办案期间未能操作叉车,及原因消失后现已在岗的事实。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019年6月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华市监罚听字[2019]500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安排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盘朝东从事叉车作业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的规定,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的规定,应予处罚。

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叉车作业的违法行为在三个月以内,参照《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六章特种设备第一节《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八条“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较轻违法行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具有本条例所列违法情形之一,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已经安排具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工作人员郑某从事叉车操作作业,其行为符合《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资格的人员从事叉车作业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本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六章特种设备第一节《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八条以及《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无特种设备作业证的人员使用叉车;

二、罚款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收款人: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缴款地点:华容县境内建设银行营业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或者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本页无正文)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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