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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县食药监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9-06-14
  • 公开日期:2019-06-14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市监罚字〔2019〕5005号
来源: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06-14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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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谢光华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瓶装液化气销售的

处罚决定

 

当事人:谢光华;

住所(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华容县万庾镇墟场

2019年5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华容县万庾镇墟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瓶装液化气销售,我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华市监责改字[2019]5031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本局于当天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19年5月2日,当事人未向本局申请注册登记,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华容县光大液化气有限公司田铺液化气站,以每瓶95元的价格购进瓶装液化气10瓶后,将购进的上述瓶装液化气放在自己家房屋内进行零售至本局调查终结时止,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其从事瓶装液化气销售没有产生利润,当事人的经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且未建立财务账目,因此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后,当事人已于当天自行停止从事瓶装液化气销售的经营活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19年5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责令改正通知书》各一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正在营业及我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给予当事人改正期限的事实。

2.2019年5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的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共2页)证明当事人在我所给予的改正期满后仍未办理营业执照及所购进的瓶装液化气未销售的事实。

3.2019年5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从事瓶装液化气销售的具体情况;

4.2019年5月20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5.2019年5月20日,当事人提供的华容县光大液化气有限公司田铺液化气站购进票据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从华容县光大液化气有限公司田铺液化气站购进瓶装液化气的事实。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2019年6月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华市监罚听字[2019]500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从事瓶装液化气销售,需要先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未经本局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瓶装液化气销售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规定,属于无照经营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予处罚。

根据《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罚款处罚一般划分为高限幅度处罚、中限幅度处罚和低限幅度处罚三个档次。其中,高限幅度处罚为法定幅度的70%以上,中限幅度处罚为法定幅度的30%以上不足70%,低限幅度处罚为不足法定幅度的30%。法定幅度比较宽的,可以划分三个以上的档次实施裁量权”和第二款“对违法行为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一般选择中限幅度以下处罚。但具有本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选择高限幅度直至最高限予以处罚;具有本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原则上选择低限幅度处罚;具有应当从轻处罚情形之一的或者具有两种以上本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选择低限幅度直至最低限处罚(没有法定的最低限情形除外)”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中限幅度的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前提下,擅自从事从事瓶装液化气销售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收款人: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缴款地点:华容县境内建设银行营业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或者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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