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7328445919/2019-1762489
- 发布机构:县食药监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9-06-06
- 公开日期:2019-06-06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对王四平销售的“华荣”牌水泥经检验
计量不合格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王四平;
身份证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经营场所:湖南省华容县万庾镇墟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当事人于2013年7月2日在本局核准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无字号名称,经营场所: 湖南省华容县万庾镇墟场。2019年4月26日,根据全局工业产品监管工作计划,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袋装“华荣”牌粉煤灰硅酸盐水泥产品按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规程》进行抽样并开展计量检验。检验结果:标注量为50kg/袋的水泥,实际平均量却为47.92kg/袋,平均偏差为-2.08kg/袋,已严重超出《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允许短超量,属计量检验不合格。当场向当事人送达净含量计量检验原始报告单(00019001)一份,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提出复检申请。因当事人购货在检查前一天晚上,至本局调查时止,当事人一直尚未销售上述“华荣”牌水泥。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本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26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调查时的《现场笔录》原件一份及现场照片三张(共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华荣”牌粉煤灰硅酸盐水泥的事实;
证据二:本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26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原件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华荣”牌粉煤灰硅酸盐水泥的数量、金额的具体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及经营范围;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五:本局于2019年4月26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依据《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经现场计量抽样检验的净含量计量原始记录报告单一份(共1页),证明对当事人的抽样方法、品种、抽样基数和样本量及抽查“华荣”牌水泥计量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六:检测结果告知书及送达回证一份(共1页),证明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净含量计量原始记录报告单的事实;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2019年 5月 2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华市监罚听字[2019]500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购进4吨(80袋)“华荣”牌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待销,经抽样检验计量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的规定,属销售计量不合格的水泥。该批水泥的购进价格为440元/袋,购货金额为1760元,因未销售,购进金额1760元为该案的货值金额。根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的规定,违法行为应予以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计量不合格袋装“华荣”牌粉煤灰硅酸盐水泥的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根据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和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八条的行政处罚第(三)项:批量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含量低于标注净含量,超出允许短差量2倍以上的,或者较大损失的,处罚基准为: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本局决定对当事人销售计量不合格的“华荣”牌粉煤灰硅酸盐水泥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将待销售的“华荣”牌水泥标注真实含量后销售;
2、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述指定银行缴清上述罚款。收款人: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缴款地点:华容县境内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不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申请华容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或者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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