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7328445919/2020-1761520
- 发布机构:县食药监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0-11-06
- 公开日期:2020-11-06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对华容县华容县德哥肉品店销售未经检疫、检验的
生猪肉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华容县##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经营者姓名:邓##;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镇##。
2020年5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华容县章华镇解放路01-18号“华容县德哥肉品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待售的250斤生猪肉,未见动物检疫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也未附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本局执法人员当场依法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华市监强措字〔2020〕17004号)对当事人待售的生猪肉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附《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华市监物字[2020]17004号),为进一步查清案情事实,经报请局领导批准,于2020年5月18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4月开始从事生猪肉的经营活动,本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4月8日对当事人依法送达《肉制品专项整治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不能采购、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2020年5月8日当事人在华容县治河渡镇采购260斤未经检疫、检验的生猪肉,购进价18元一斤,共计金额4680元,销售价格为20元/斤,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已销售10斤上述生猪肉,剩余的250斤已由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本案共计销售额为200元,货值金额4700元,违法所得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0年4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的《肉及肉制品专项整治告知书》原件一份、送达回证一份(共2页),证明本局依法告知当事人应当采购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检验合格肉类及其制品的事实;
证据二:2020年5月8日,当事人提供的门面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现场检查照片三张(共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
证据三:2020年5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原件一份、照片四张(共5页),证明当事人在销售未经检疫、检验的生猪肉的事实;
证据四:2020年5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的《财务清单》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原件各一份,现场检查照片三张(共4页),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未经检疫、检验的生猪肉,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证据五:2020年5月8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真实身份和经营主体资质;
证据六:2020年5月8日,当事人提供的台账复印件一份,2020年5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和陈某某制作的《询问笔录》原件各一份(共7页),证明当事人采购未经检疫、检验生猪肉的来源、数量、购进价、销售价、销售数量的事实;
证据七:2020年5月27日,陈某某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陈某某真实身份。
2020年6月17日,本局于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华市监罚听告字〔2020〕1740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从事生猪肉经营,生猪肉必须是经检疫、检验合格(“经农业农村部门安排的官方兽医,对生猪宰杀前进行检疫和非洲猪瘟检测合格,加盖动物检疫章;宰杀后经宰场具备肉品品质检验资质的工作人员对生猪肉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加盖肉品品质检验章”)方可经营。当事人销售的生猪肉未经检疫、检验,其行为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经营未经检疫、检验的生猪销售数量少。违法行为轻微,对社会危害性较小,在事情发生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工作,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对当事人应予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未经检疫、检验的生猪肉250斤;
二、没收违法所得20元;
三、罚款人民币49980元;
四、以上二、三项合并人民币5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收款人: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缴款地点:华容县境内建设银行营业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华容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或者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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