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7328445919/2020-1736613
- 发布机构:县食药监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0-08-24
- 公开日期:2020-08-24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对湖南再君菜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湖南再君菜业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 所:华容县团洲乡团西村;
法定代表人:符水清;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0年6月5日我局收到天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检验报告单一份,编号:SHG022060,其内容为:2020年3月12日湖南再君菜业有限公司市场销售到常州的“老兵乡里剁辣椒”(生产日期为:2020年3月11日,规格1000g/罐,1*6罐/件),在天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管抽检中抽样送检,检验结论: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技术要求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1,检测结果:1.20。2020年6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华容县团洲镇团西小学内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检查现场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SHG022060检验报告一份,当事人现场确认了检验报告内容并予签收。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2020年6月8日,执法人员经依法请示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老兵乡里剁辣椒”,属于蔬菜制品中的酱腌菜产品。当事人已取得生产、销售相关的行政许可,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643062305457,有效期至:2022年11月23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老兵乡里剁辣椒”(生产日期为:2020年3月11日,规格1000g/罐,1*6罐/件)配料:鲜红辣椒、水、食盐、味精;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酸度调节剂(柠檬酸);防腐剂(苯甲酸钠、山梨酸钾);漂白剂(焦亚硫酸钠)、甜味素(甜蜜素);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原辅料预处理-盐渍-整理-调味-灌装-包装-检验-成品。经对当事人的入库记录和销售账单进行核实,当事人在2020年3月11日接到常州经销商李某元电话订单,于2020年3月11日共生产100件“老兵乡里剁辣椒”生产日期为:2020年3月11日,规格1000g/罐,1*6罐/件)成本价:13元/件,销售价:15元/件。该批产品货值总金额:1500元,获违法所得:200元。该批次产品已于2020年3月12日全部销售到常州经销商李某元处;由于当事人在生产以上批次产品的过程中未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标准要求,超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剂,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致使以上批次产品经检验为不合格。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以上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
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后,于2020年6月9日,与产品销售的经销商李某元联系,并发出了二级召回通知,要求召回不合格产品。召回情况:2020年6月15日,常州市经销商李总来函回复:因不合格批次产品的数量少、销售时间较长,产品已销售完毕,且该批次产品为食品,召回已无实际可能,因此没有产品召回。讫今为止未收到消费者食用该批产品有身体不适现象和要求退货的信息及投诉,也未出现社会不良反应。
当事人于2020年6月17日向我局提交产品复检申请,执法人员于2020年6月18日依法对当事人按照整改后改进的工艺生产的样品:“老兵乡里剁辣椒”(1000克/罐)进行抽样送检,经华容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检验,为合格产品,编码:SS2020139。当事人于2020年7月14日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以上事实有检验报告、现场检查报告、询问笔录、生产、销售记录等予以证明,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2020年6月5日,我局收到天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检验报告一份,编号:SHG022060,涉及的不合格批次产品“老兵乡里剁辣椒”为当事人生产、销售。
证据二:2020年6月8日,当事人提供的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性;
证据三:2020年6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各一份;当事人生产场所照片四张,现场提取的“老兵乡里剁辣椒”预包装袋1个;当事人在检查现场提供的不合格批次产品的生产、销售记录各一份;当事人已签收编号:SHG022060的不合格检验报告单,对不合格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无异议、不要求复检。证明不合格批次产品“老兵乡里剁辣椒”(生产日期:2020年3月11日)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事实,生产、销售数量、金额和销售到常州经销商李某元的事实;及当事人生产场所。
证据五:当事人提交的不合格产品召回通知、产品召回情况报告,证明当事人已对不合格产品实施了召回程序,产品没有召回的原因及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方案、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查找不合格原因及具体整改合格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提交的复查申请、执法人员依法在复查现场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产品抽样记录、产品复查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S2020139),证明当事人已停产整改,整改后生产的产品经华容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检验为合格产品。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本局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当事人作为酱腌菜这一类别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熟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在生产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标准的要求加工生产食品,控制食品添加剂在标准范围内添加执行,以保证食品安全。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食品超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剂致使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可能存在危害消费者人身健康的食品安全隐患,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生产、销售食品添加剂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的规定,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不合格产品数量少,未引起食品安全事故,社会危害性小,积极实施召回程序、积极主动查找不合格原因停产整改,整改后生产的产品经检验合格,具有主观上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并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三款第一、二项:“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行为较小的”;的规定,综合当事人的违法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内容,依据行政处罚过罚相当的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案情实际,兼顾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经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生产、销售酱腌菜系列产品,产品质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三款第一、二项,第六条第二项:“六: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的含义。第二项: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元;200元;
二、罚款人民币14800元;
以上一、二项合并执行人民币15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述指定银行缴清上述罚款。收款人: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缴款地点:华容县境内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不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申请华容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或者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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