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7328445919/2020-1672181
  • 发布机构:县食药监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0-01-07
  • 公开日期:2020-01-07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市监罚字〔2019〕55号
来源: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1-07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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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华容县好爱家购物中心(汤建平)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华容县好爱家购物中心(汤建平)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湖北省石首市新厂镇民主街17号

经营者:汤建平

联系地址:

2019年10月22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海南香蕉、菲律宾香蕉进行监督抽样,并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进行检测。经检测,海南香蕉按GB 2763-2016检验不合格(不合格项目:吡唑醚菌酯为0.068mg/kg,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7 20769-2008中本类产品中吡唑醚菌酯的含量为≤0.02mg/kg),检验报告编号为(No: 4303191029179-S);菲律宾香蕉按GB 2763-2016检验不合格(不合格项目:吡唑醚菌酯为0.19mg/kg,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7 20769-2008中本类产品中吡唑醚菌酯的含量为≤0.02mg/kg),检验报告编号为(No: 4303191029178-S)。本局于2019年11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上述商品的不合格报告单,并告知其依法享有复检的权利,当事人予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

2019年11月29日,当事人自述于2019年5月8日,与王某灯经营的石首市湘鄂农贸城王林水果批发部签订联营合同,双方以联营扣点的方式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水果摊位进行农产品(水果)销售。2019年12月3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海南香蕉、菲律宾香蕉进、销货票据;海南香蕉、菲律宾香蕉进、销货台账记录材料;海南香蕉、菲律宾香蕉香供应商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当事人与供应商的联营结算材料。至本局调查终结时止,当事人并未向本局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事实证明,致使本局无法查清不合格香蕉的来源、数量、供货者及进、销货的具体情况,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有效的进行核实。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

证据一:本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0月25日对当事人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被本局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后,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又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被本局查处的事实;

证据二:本局于2019年10月22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由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填写的湖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二份(共2页);抽样检验告知书一份(共1页),证明对当事人的抽样品种和抽样基数等初步情况; 

证据三:现场检查抽样封样拍摄照片一份(共1页),证明对当事人销售的海南香蕉、菲律宾香蕉进行合法有效抽样封样的事实;

证据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当事人授权被委托人的权限与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证据五:情况2019年11月29日,本局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原件各一份(共5页)以及对王某灯进行询问时的《询问笔录》原件一份(共3页),以及当事人提供的王某灯的营业执照和联营合同,证明当事人自述其购进、销售海南香蕉、菲律宾香蕉的相关情况,但无其他事实证据证明的事实;

证据六: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No: 4303191029178-S、No: 4303191029179-S)原件二份(共8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海南香蕉、菲律宾香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事实; 

证据七: 检测结果告知书一份(共1页),证明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报告单并告知其依法享有复检的权利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证据九:当事人提供的超市电子档销售明细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未能向本局提供真实的涉案产品的销售记录的事实;

证据十: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一份(共1页)、召回通知(共1页),证明当事人未进行实质有效的召回;

证据十一:2019年12月3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的限期提供证据材料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原件各一份(共2页),证明本局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事实。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2019年12月2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华市监罚听字[2019]4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所销售的海南香蕉按GB 2763-2016检验不合格(不合格项目:吡唑醚菌酯为0.068mg/kg,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7 20769-2008中本类产品中吡唑醚菌酯的含量为≤0.02mg/kg);菲律宾香蕉按GB 2763-2016检验不合格(不合格项目:吡唑醚菌酯为0.19mg/kg,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7 20769-2008中本类产品中吡唑醚菌酯的含量为≤0.02mg/kg)。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的规定,应依据该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行为应予以处罚。根据该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的规定,本局依法具有处罚权。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立案前,已因销售含国家禁止在豆芽中使用的物质的行为,被本局依法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此次属于第二次因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而被本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其行为符合《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八)被行政执法部门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后,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又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被查处的”规定的情形,对当事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的海南香蕉、菲律宾香蕉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不符合农产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同时,鉴于当事人具有《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海南香蕉、菲律宾香蕉,追回已经销售的不合格海南香蕉、菲律宾香蕉;

二、罚款人民币15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述指定银行缴清上述罚款。收款人: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缴款地点:华容县境内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不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申请华容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或者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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