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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县食药监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9-11-06
  • 公开日期:2019-11-06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市监罚字〔2019〕17112号)
来源: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11-06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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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华容县振华酱菜厂经营食品添加剂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处罚决定

当事人:华容县振华酱菜厂

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湖南省华容县城关镇民富街二组

经营者:刘新波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19年8月22日和8月26日,本局收到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抽检的两份检验报告单,内容分别为:当事人销售的“新缘”泡菜系列产品(规格:350g/袋,生产日期:2019年05月26日),样品经松滋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检验,苯甲酸及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C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单编号:SY2019CJ1029;2.当事人销售的“新缘”泡菜系列(泡豇豆)产品(规格:350g/袋,生产日期:2019年06月27日),样品经松滋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检验,苯甲酸及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C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单编号:SY2019CJ1094。2019年8月22日和8月27日,本局对当事人位于华容县章华镇城南村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分别核实上述两份不合格报告单所检产品均示当事人所生产、销售,并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编号:SY2019CJ1029和SY2019CJ1094两份报告单,同时下达(华市监责改字【2019】17111号)和(华市监责改字【2019】17112号)两份《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采取相关措施。为进一步查明案情事实,2019年8月27日,经请示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2019年9月24日,本局收到荆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抽检的一份检验报告单内容为:当事人销售的泡豇豆(规格:350g/袋,生产日期:2019年07月23日),样品经荆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苯甲酸及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C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单编号:SJZ20190274。2019年9月24日,本局再次对当事人位于华容县章华镇城南村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核实上述一份不合格报告单所检产品均示当事人所生产、销售,并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编号:SJZ20190274一份报告单,同时下达(华市监责改字【2019】1711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采取相关措施。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对报告单编号为SJZ20190274的抽检产品合并调查。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三份不合格报告单的检测结果无异议,也未申请复检。

经调查核实:新缘泡菜系列的产品类型为酱腌菜,配料为泡豆角、饮用水、食用盐。食品添加剂为柠檬酸、苯甲酸钠、焦亚硫酸钠、柠檬黄。由于当事人在生产以上产品的过程中未严格按照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执行,致使上述产品不合格。当事人分别于2019年6月27日生产新缘泡菜系列产品(泡豇豆)50箱,2019年7月23日生产50箱,2019年7月24日生产50箱,成本价14元/箱,销售价15元/箱,利润1元/箱,经对当事人的出入库记录和销售账单调查核实,上述三种产品分别于2019年6月28日、2019年7月28日销售到湖北省沙市经销商处,经销商在分销到各大超市。经对当事人的出入库记录和销售账单调查核实,上述产品现已销售完毕。故本案的货值总金额为2250元,获违法所得150元。

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单后,认识到了事态的严重性,立即与经销处联系采取召回不合格产品的措施,因上述三批次不合格产品的数量不多,销售时间较长,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且上述三批次产品作为餐饮原料经加工后被消费者食用,召回已无实际可能,因此无法召回。

2019年10月15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查找导致上述产品经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原因::1、当天负责生产的生产人员未严格按照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配料,导致产品中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超标;2、负责检验的技术人员未认真对产品进行检验导致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3、本厂对员工的产品添加剂培训没落实到位。并针对存在问题制定了整改方案:1、严格生产制度,专人专岗;2、产品施行批批检验,每个项目都要求检定;3、入库时无检验记录不得入库;4、出厂时没有完整的检验记录不得出厂。5、定时给员工进行产品添加剂的培训,并把培训结果拉入绩效考核。

当事人整改完成后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局提出了复查申请。本局于2019年10月16日对当事人依法进行检查,并对其生产的新缘泡菜系列产品(泡豇豆)进行抽样,经华容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检验,其所检项目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要求。

以上事实,主要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2019年8月22日、8月26日、9月24日,本局收到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抽检的三份检验报告单(共9页),编号:1.NO:SY2019CJ1029,2.NO:SY2019CJ1094, 3.NO:SJZ20190274,证明案件来源和以上批次产品中苯甲酸及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超标的事实;

证据二:2019年8月22日,2019年8月27日,2019年9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共三份(共9页),证明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及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三:2019年10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生产场所,并核实抽检产品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事实;

证据四:2019年10月9日,当事人提供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五:2019年10月9日,当事人提供的出库单复印件两份,入库单两份(共4页);包装袋一份,证明“新缘”泡菜系列产品(规格:350g/袋,生产日期:2019年05月26日);“新缘”泡菜系列(泡豇豆)产品(规格:350g/袋,生产日期:2019年06月27日),“新缘”泡豇豆(酱腌菜)产品(规格:350g/袋,生产日期:2019年07月23日)确实属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事实;

证据六:2019年10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复查抽样单一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已经进行整改向本局提出复检申请和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的产品现场进行随机抽样检验的事实;

证据七:2019年10月18日,华容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检验报告一份(编号SS2019135)(共3页),证明当事人经整改后所生产的“新缘”牌系列产品(泡豇豆)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事实。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2019年10月2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华市监罚听字[2019]1711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苯甲酸钠属于食品添加剂中的防腐剂,会产生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超量使用就会造成食品中苯甲酸及其钠盐超过国家标准,从而对人体健康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少量的苯甲酸钠进入机体可以认为是安全无害的,但超量则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其毒性主要表现为经职业接触和过量进食所引起的急慢性危害。

当事人作为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生产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标准的要求加工生产食品,控制食品添加剂在标准范围内添加执行,以保证食品安全。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所含食品添加剂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于生产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积极查找原因并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后产品经抽检合格,符合《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罚:(一)当事人发现违法后主动报告,或者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并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综上所述:当事人生产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三)项和《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2016版)第二十八条“符合减轻处罚条件的,对于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0万到5万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50元;

二、罚款人民币20000元。

以上一、二项合并执行人民币2015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述指定银行缴清上述罚款。收款人: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缴款地点:华容县境内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不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申请华容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或者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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