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7328445919/2019-1652325
- 发布机构:县食药监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9-12-24
- 公开日期:2019-12-24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为深刻汲取湘潭“9.22”重大事故教训,切实履行职责,防范和遏制我省重特大道路安全事故发生,按照省、市关于开展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行动精神和相关部署,县局决定从2019年11月起至2020年11月,在全县市场监管系统开展为期一年的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行动。
一、工作目标
对标县委、县政府明确由我系统牵头或配合的任务事项,结合职能职责,分解工作任务,强化目标要求,落实责任分工,细化推进举措,精准实施整治,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由我系统牵头的整治任务,全力协同推进由我系统配合的整治工作,为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总体目标提供基础和保障。
(一)市场监管部门和企业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对标集中整治目标任务,全面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大力推动集中整治工作,及时查处违规生产、销售非法改(拼)装及非标车辆案件,严厉打击相关失信企业,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压实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销售门店经营行为;落实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严肃追究工作失职渎职行为;从严从重处罚,依法取缔一批非法生产、销售的黑窝点、黑工厂。
(二)交通安全管理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得到强化。非法生产车辆的企业基本杜绝,非法改(拼)装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的企业基本得到整治和纠正。
二、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任务分解阶段(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召开全县系统动员部署会,县局机关各相关股(室)结合自身整治任务,进行任务分解,制定推进措施;各基层所按照县政府和县局要求,部署本系统集中整治行动。
(二)集中行动、专项整治阶段(2020年2月至8月)。坚持对标对表,各基层所全面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全面推进实施系统内集中整治工作;县局机关各相关股(室)严格履行部门监管职能,对照任务事项和工作措施,逐项推进落实,依法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从严追究失职渎职责任。
(三)巩固提升、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20年9月至11月)。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督导检查,及时发现通报相关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工作经验,建立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三、整治任务及措施
(一)由我局牵头的整治任务事项
1、开展非法生产、销售机动车、变型拖拉机及电动自行车的专项整治,对非法生产车辆的企业,一律从重从严处罚,将销售环节发现的非标车辆相关信息及时推送工信部门,督促落实处罚。
一是开展生产领域的专项治理。各基层所对辖区内的机动车、变型拖拉机及电动自行车3类产品生产企业开展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风险隐患排查。结合工信部门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目录》,开展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责任部门:标准化和质量监督管理股)对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以及未经强制性认证或不按照认证条件生产机动车的,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各基层所快处快查,依法依规予以顶格处罚,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当地工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对相关企业有关责任人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当地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部门:综合执法大队)对已销售的、发现存在缺陷的产品,及时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进行调查和认定。对实施召回的产品,督促企业履行召回法定义务,依法实施召回。(责任部门:标准化和质量监督管理股)对相关企业有关责任人员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部门:综合执法大队)
二是开展流通领域的专项治理。各基层所要加强对辖区内机动车、变型拖拉机及电动自行车经销门店的执法检查,积极发挥基层市场监管所的作用,开展辖区内车辆经销门店“地毯式”清查,重点检查车辆经销门店是否存在销售非法改(拼)装、大吨小标及非标车辆,以及无3C产品认证产品等违法行为。一旦发现问题车辆,要查清情况、查明问题车辆去向,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问题车辆信息。(责任部门:综合执法大队)对其他部门发现转交的非法改(拼)装、非标车辆问题及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责任部门:综合执法大队)
三是开展非车辆生产企业非法改(拼)装行为的专项执法查处行动。各基层所要对辖区内非车辆生产企业从事非法改(拼)装车辆的违法行为进行彻底排查。依法查处无营业执照、无强制性认证违法行为,坚决取缔非法生产企业并记入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无证经营行为,应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责任部门:综合执法大队)
(二)由我局配合的整治任务事项
2、对我县《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企业进行集中整治排查,对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依法依规顶格处罚,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工信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是配合工信部门对县内《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企业进行集中清理排查。(责任部门:标准化和质量监督管理股)
二是对由产品监督部门移送的在清理排查中发现的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能职责立案查处,实行顶格处罚。(责任部门:综合执法大队)
三是发现上述企业行为构成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部门。(责任部门:综合执法大队)
3、将路面发现的非法改(拼)装及非标车辆生产、销售企业信息及时推送工信、市场监管部门,督促落实处罚。
对由公安交警部门推送的路面发现的非法改(拼)装及非标车辆生产、销售企业信息和线索,依法及时核查,违法事实清楚的第一时间立案查处。(责任部门:综合执法大队)
4、对路面发现的非法改(拼)装及非标车辆,一律由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促恢复原有参数或强制拆解报废,并依法查处非法改装企业。
一是对由公安交警部门推送的路面发现的非法改(拼)装及非标车辆,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归集、公示涉及非法改装车辆企业信息。(责任部门:信用监督管理股)
二是实施联合惩戒,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拦截非法改装企业失信案件被执行人。(责任部门:信用监督管理股)
5、对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清查、评估,凡存在严重故障和隐患的二手低速货车一律强制报废。
一是配合商务部门对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清查、评估,适时组织对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的市场主体资格进行监督检查,加强二手车交易合同监管。(责任部门:网络交易监督管理股)
二是依法查处由相关部门推送的在二手车交易中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责任部门:综合执法大队)
6、制定马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组织对马路市场全面进行排查,按照隐患类别分类造册,并协调督促组织实施整治工作。
一是依据市场监管部门职能职责,配合商务部门制定马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开展排查工作。(责任部门:市场规范管理办公室)
二是对相关部门推送的在马路市场整治中发现的案源,依法进行查处。(责任部门:综合执法大队)
7、对“三类马路市场”的清理整治。
一是配合当地政府划定免于市场主体登记经营区域并加强管理。(责任部门:市场规范管理办公室)
二是配合公安交警、城管部门坚决取缔或强制搬迁位于长下坡、急弯路段、国省道等主干道的马路市场。(责任部门:市场规范管理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局成立由局长朱先涛任组长,副局长范文明、刘国祥、周宏、徐育军任副组长,综合执法大队、信用监督管理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股、标准化和质量监督管理股、市场规范管理办公室及各基层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县局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标准化和质量监督管理股。各基层所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相应成立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和专门工作机构,基层所集中整治领导小组组长、专门工作机构和联络员情况于12月20日前报县局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强化督导检查。推进做好全县市场监管系统集中整治工作,必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整治工作中,县局将组织督查组,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对基层所专项整治工作开展全面、深入的督查,强化责任意识,推动工作落实,防止以文件落实文件、会议落实会议、方案落实方案等形式主义;各基层所要对辖区内适时组织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及时发现问题,严格整改落实。对集中整治行动中发现的严重问题,要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处理、第一时间上报。集中整治督查考核结果纳入绩效考核、安全生产和平安单位创建重要内容。
(三)落实整治责任。各基层所要制定本系统集中整治行动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集中整治工作。要强化信息报送制度,按照省整治办要求,及时调度整治工作情况,定期逐级汇总上报有关数据信息。县局机关各相关责任股室要针对县局方案和自身整治任务,结合股室职能,细化分解任务,明确整治目标,研究整治措施,制定考核细则,安排专人负责,稳步推进各项整治工作。
(四)注重协同配合。各基层所、县局机关各相关股室要加强工作配合,建立密切协作和联系沟通机制,推进联合执法、信息共享、联动惩戒等措施,相互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协同解决集中整治中的问题,同心合力高质量完成市场监管系统集中整治任务。
(五)严格依法行政。在整治过程中,所有执法活动都要坚持程序严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一律从严的原则,防止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对非法生产、销售机动车、变形拖拉机以及电动自行车的企业及个人,坚决依法从严处理。
(六)县局办公室要主动介入集中整治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及时报道我局系统集中整治工作进展,及时宣扬集中整治工作典型经验。县局各相关股室、各基层所要积极向县局办公室推介新闻线索,特别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相关失信企业、“黑名单”企业要通过电视、报刊、官网、微信等平台,广泛进行报道,切实增加曝光频度,努力营造群策群力、社会共治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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