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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县食药监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9-04-24
  • 公开日期:2019-04-24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湖南海霸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华食药工质罚字〔2019〕17306号)
来源: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04-24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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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湖南海霸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食品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湖南海霸食品有限公司;

住  所:华容县章华镇桥东街186号;

法定代表人:陈天华;

身份证号码:##;

经营范围:肉制品、蔬菜制品(酱腌菜)、菌类制品、蛋制品、水产品、豆制品、调味品加工、销售。

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019年3月14日,本局收到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不合格检验报告一份(编号:HSTT2018025563),其内容为:淄博市张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0月29日从张店德一无二港式粥吧抽检的“海霸酸菜王(酱腌菜)”(规格为1300g/包,生产日期为2018年3月18日),经山东华盛天同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该产品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二氧化硫残留量标准值:≤0.1g/kg,实测值:0.14g/kg,被判为不合格。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是从青州市陈吉酱菜经营部(姚春标)处购进,张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此案移送到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了解,此产品生产方为湖南海霸食品有限公司。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特将此案移交本局处理。

2019年3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湖南海霸食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核实了张店德一无二港式粥吧抽检的“海霸酸菜王(酱腌菜)”(规格为1300g/包,生产日期为2018年3月18日)确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HSTT2018025563的检测报告,当事人已签收。当日执法人员经请示分管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查处。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为蔬菜加工企业,已取得蔬菜制品中的酱腌菜的生产许可。当事人生产的“海霸酸菜王(酱腌菜)”的配料为泡青菜、水、食盐。食品添加剂为酸度调节剂(柠檬酸)、防腐剂(苯甲酸钠、山梨酸钾、脱氢乙酸钠)、漂白剂(焦亚硫酸钠)、抗氧化剂(D-以抗坏血酸钠)、着色剂(柠檬酸、姜黄)。检验报告中的二氧化硫残留量为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钠在食品中检测指标。当事人共生产“海霸酸菜王(酱腌菜)”(规格为1300g/包,生产日期为2018年3月18日)50件,成本价18元/件,销售价20元/件,货值总金额1000元。上述产品于2018年3月25日全部销售到青州市经销商处,现已销售完毕,获违法所得100元。

2019年3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食品事项进行整改。当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产品召回通知书》和《整改方案》,针对不合格产品实施了召回,并查找原因。2019年3月17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召回情况说明》,陈述因该批不合格产品的数量少,销售时间较长,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且以上产品作为餐饮原料经加工后被消费者食用,召回就已无实际可能,因此无法召回。2019年3月19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说明对不合格事项实施了整改。2019年3月21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复查申请》。当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并抽取了“海霸”牌酸菜王进行复查检验,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符合GB2760-2014标准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19年3月14日,本局收到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HSTT2018025563](1份)移送书(2份)销货收款收据(3份)。证明案件来源和“海霸酸菜王(酱腌菜)”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超标的事实;

证据二:2019年3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做的《现场检查笔录》(共2页)、现场照片(共5页)。证明当事人的生产场所;

证据三:2019年3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做的《询问笔录》(共4页)。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不合格“海霸酸菜王(酱腌菜)”(规格为1300g/包,生产日期为2018年3月18日)的事实;

证据四:2019年3月14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共5页)。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的身份和资质;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海霸酸菜王(酱腌菜)”(规格为1300g/包)包装袋一个、入库单复印件(1页)、发货单复印件(1页)。证明当事人确实生产了移送文件及检验报告中的产品:“海霸酸菜王”(酱腌菜)(规格为1300g/包)的事实;

证据六:2019年3月14日,当事人向经销商发出的《产品召回通知书》和《整改方案》;2019 年3月17日,当事人向本局递交的《召回情况说明》;2018年3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共2页)、复查抽样单(共1页),华容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检验报告一份,编号:SS2019076(共3页),证明当事人已经进行整改,产品复查合格。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2019年3月26日,本局依法对该案进行了集体讨论,讨论认为: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拟依法进行处罚。

2019年3月2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华食药工质罚听字[2019]1730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了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熟知此标准,并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标准的要求加工生产食品,控制食品添加剂在标准范围内添加使用,以保证食品安全。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海霸酸菜王(酱腌菜)”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GB2760-2014标准限量规定。二氧化硫残留量为食品漂白剂焦亚硫酸钠的检测指标。漂白剂可以改善食品的色泽,同时还具有杀菌、抑菌等作用,但通常具有一定的毒性,超量使用易对人体造成危害。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属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应予处罚。鉴于当事人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积极查找原因并及时进行了整改,整改后产品经抽查检验合格,符合《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罚:(二)当事人积极采取召回、改正等措施,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根据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结合当事人违法情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分为从重、一般、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五个等级。(四)减轻处罚。是指对违法行为在法定处罚种类之中减少一种或一种以上处罚种类,或在法定罚款幅度最低限度以下予以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二、罚款人民币20000元。

以上一、二项合并执行人民币201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述指定银行缴清上述罚款。收款人: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缴款地点:华容县境内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不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申请华容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或者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华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华容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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