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7328445919/2019-1633359
  • 发布机构:县食药监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9-12-02
  • 公开日期:2019-12-02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1月行政处理信息公示(2)
来源:华容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2018年部门预算公开表格   2019-12-02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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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单单编号

当事人名称

不合格项目

核查处置情况

ZZ19SC0456303A

华容县华逸酱菜厂

二氧化硫

2019年3月22日,本局收到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一份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BE201901010970 其内容为: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月30日从梁山县恒大超市抽检的华容县华逸酱菜厂生产、销售的“华逸”鱼酸菜(规格:1000g/包,生产日期:2018年10月26日)不合格。2019年3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核实梁山县恒大超市抽检的华容县华逸酱菜厂生产、销售的“华逸”鱼酸菜(规格:1000g/包,生产日期:2018年10月26日)确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BE201901010970的检测报告,当事人已签收。当日执法人员经请示分管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查处。

2019年4月15日,本局收到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一份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ZZ19SC0456303A 其内容为: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3月18日从兖州区齐心居特色餐饮店抽检的华容县华逸酱菜厂生产、销售的“华逸”鱼酸菜(规格:1000g/包,生产日期:2019年1月10日)不合格。2019年4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兖州区齐心居特色餐饮店抽检的华容县华逸酱菜厂生产、销售的“华逸”鱼酸菜(规格:1000g/包,生产日期:2019年1月10日)确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ZZ19SC0456303A的检测报告,当事人已签收。

2019年6月6日,本局收到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书,临港市监案移[2019] 045号,内附不合格食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一份,编号:ZZ19SC0810000B 其内容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5月6日从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泽铭餐饮酒店抽检的华容县华逸酱菜厂生产、销售的“华逸”牌鱼酸菜(规格:1000g/袋,生产日期:2019/1/10)不合格。2019年6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核实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泽铭餐饮酒店抽检的华容县华逸酱菜厂生产、销售的“华逸”鱼酸菜(规格:1000g/包,生产日期:2019年1月10日)确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ZZ19SC0810000B的检测报告,当事人已签收。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为蔬菜加工企业,已取得蔬菜制品中的酱腌菜的生产许可。当事人生产的“华逸”鱼酸菜的配料为泡青菜、饮用水、食用盐。食品添加剂为酸度调节剂(柠檬酸)、防腐剂(苯甲酸钠、山梨酸钾、脱氢乙酸钠)、漂白剂(焦亚硫酸钠)、抗氧化剂(D-以抗坏血酸钠)、着色剂(柠檬黄、姜黄)、食用香料。检验报告中的二氧化硫残留量为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钠在食品中检测指标。当事人共生产(1)“华逸”鱼酸菜(规格:1000g×10包/件,生产日期:2018年10月26日)100件,成本价14元/件,销售价15元/件,货值总金额1500元。上述产品全部销售到济宁市经销商赵某处,现已销售完毕,获违法所得100元。(2)生产“华逸”鱼酸菜(规格:1000g×10包/件,生产日期:2019年1月10日)400件,成本价14元/件,销售价15元/件,货值总金额6000元。上述产品200件销售到济宁市经销商赵某处,200件销售到临沂市经销商张某处,现已销售完毕,获违法所得400元。上述(1)、(2)产品货值总金额共7500元,获违法所得共500元。

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未提出复检申请。

当事人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并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500元;

二、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以上一、二项合并执行人民币10500元,上缴国库。

ABN201821884

湖南佰家珍食品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

二氧化硫残

2019年1月10日,本局收到(一)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书交办函[岳食药监稽检函〔2019〕1号]”,内附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交办不合格食品监督抽查检验报告书的函湘食药监综[2018]45号”及编号为:ABN201821884检验报告一份。其内容为:湖南省佰家珍食品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生产销售到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城关镇忠晟酱菜商行的湘舟鱼酸菜(规格:400g/袋,生产日期或批号:2018-09-07)在濮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监督抽查中被抽样,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项目(标准:0.1g/kg、实测值:0.31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标准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二):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管系统转发的编号:SC2018120143检验报告一份,内容:湖南省佰家珍食品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生产、销售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东城新区老李干菜店的商祺牌酸豆角(生产日期批号:2018-08-15;规格:900g/袋)在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被抽样,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食品标签-产品标准代号项目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食品标签-营养标签项目不符合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产品标准已废止;能量的营养素参考值%表示错误;蛋白质含量修约间隔错误;蛋白质营养素参考值%表示错误;碳水化合物含量修约间隔错误。

2019年1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华容县南山乡墟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ABN201821884、SC2018120143检验报告二份,经当事人核实以上不合格产品确实为其所生产、销售。

为进一步查明案情事实,2019年1月17 日,经请示分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生产销售蔬菜制品已取得相关的行政许可。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一):湘舟鱼酸菜(规格:400g/袋,生产日期或批号:2018-09-07)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添加了以下食品添加剂:柠檬酸、苯甲酸钠、脱氢乙酸钠、焦亚硫酸钠、D-异抗坏血酸钠,柠檬黄、姜黄;共生产100件(规格:400X20袋/件)。由于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标准要求执行,导致上述产品不合格。上述产品2018年9月9日全部销售给河南省鹤壁市经销商郝金花处,由其分销到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城关镇忠晟酱菜商行。成本价为15元/件,销售价为16元/件,销售金额1600元,共获利100元。货值金额1600元,违法所得100元。(二):商祺牌酸豆角(生产日期批号:2018-08-15;规格:900g/袋)预包装袋是当事人在2018年4月印制商祺牌酸豆角预包装时,未对标准号DB43/230-2009及营养成分表中数据经过仔细的核对,致使该产品预包装袋上标注的标准号错误及营养成分表中数据修约错误;该预包装袋上印制的执行标准DB43/230-2009是 盐渍辣椒的标准,当事人共印制了该种预包装袋5万份,共10箱(规格:5000份/箱),在2018年5月6日开始使用,共使用了4500份,2018年5月13日发现预包装袋标准标注错误,立即停止了使用,并依据食品安全标准重新印制了一批商祺牌酸豆角预包装(规格:1000克/袋),用于生产使用,并对库存的4.5万份商祺牌酸豆角预包装(规格:900克/袋)进行了作废处理,因清理不彻底,剩余的500份存放于包装袋仓库内未进行处理。由于工作管理疏忽,2018年08月15日,生产商祺牌酸豆角时,库存的500份标示错误的预包装袋被工作人员重新使用,直接用于包装产品,导致经检验该产品预包装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食品标签-营养标签项目不符合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当事人共使用标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商祺牌酸豆角预包装包装产品50件(规格:900克/袋X10/件),生产成本价20元/件;销售价:22元/件。货值金额:1100元,获违法所得:100元。上述产品于2018年8月17日,全部销售到山西省运城市经销商孔建峰处。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食品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并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二、罚款人民币20000元。

以上一、二、项合并执行人民币202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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