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7328445919/2019-1627527
  • 发布机构:县食药监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9-11-20
  • 公开日期:2019-11-2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1月行政处理信息公示(1)
来源:华容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2018年部门预算公开表格   2019-11-20 16:52
浏览量:1 | | | |

抽样单编号

当事人

不合格项目

处理结果

1.NO:SY2019CJ1029,2.NO:SY2019CJ1094,3.NO:SJZ20190274。

华容县振华酱菜厂

苯甲酸及其钠盐

2019年8月22日,本局收到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的检验报告三份,检验报告编号:1.NO:SY2019CJ1029,2.NO:SY2019CJ1094,3.NO:SJZ20190274。其中:1.编号NO:SY2019CJ1029的检验报告,内容为: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在松滋市好上好商贸有限公司纸厂河购物广场抽取了标示为华容县振华酱菜厂生产,销售的“新缘”泡菜系列产品(规格:350g/袋,生产日期:2019年05月26日),样品经松滋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标准:≤1.0g/kg、实测值:1.31g/kg)。2.编号为NO:SY2019CJ1094的检验报告,内容为:松滋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在松滋市新美佳购物广场抽取了标示为华容县振华酱菜厂生产,销售的“新缘”泡菜系列(泡豇豆)产品(规格:350g/袋,生产日期:2019年06月27日),样品经松滋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标准:≤1.0g/kg、实测值:1.862g/kg)。3.编号为NO:SJZ20190274的检验报告,内容为:荆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在松滋市老城镇福美购物广场抽取了标示为华容县振华酱菜厂生产,销售的“新缘”泡豇豆(酱腌菜)产品(规格:350g/袋,生产日期:2019年07月23日),样品经荆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标准:≤1.0g/kg、实测值:1.56g/kg)。

2018年8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湖南省华容县护城乡城南村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1.NO:SY2019CJ1029,2.NO:SY2019CJ1094,3.NO:SJZ20190274的检验报告三份,经当事人核实以上不合格产品确为其所生产、销售,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为进一步查明案情事实,2019年8月27日,经请示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新缘泡菜系列的产品类型为酱腌菜,配料为泡豆角、饮用水、食用盐。食品添加剂为柠檬酸、苯甲酸钠、焦亚硫酸钠、柠檬黄。由于当事人在生产以上产品的过程中未严格按照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执行,致使上述产品不合格。当事人在2019年06月27日共生产新缘泡菜系列产品50箱,2019年7月23日生产了50箱,2019年7月24日生产了50箱,成本价14元/箱,销售价15元/件,利润是1元/箱,经对当事人的出入库记录和销售账单调查核实,该产品于2018年2月25日销售到湖北省沙市经销商处,经销商在分销到各大超市。经对当事人的出入库记录和销售账单调查核实,上述产品于2018年3月16日全部销售到湖北省沙市经销商处,现已销售完毕。故本案的货值总金额为2250元,获违法所得150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三)项和《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2016版)第二十八条“符合减轻处罚条件的,对于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0万到5万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50元;

二、罚款人民币20000元。

以上一、二项合并执行人民币20150元,上缴国库。

1.GC19430000003535974,2.GGC19430000003535969,3.GC19430000003535965,4.GC19430000003535973,5.GC19430000003535968,6.GC19430000003535967

华容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

苯甲酸及其钠盐

2019年7月25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湖南省2019年食品安全抽检工作计划,对当事人华容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榨菜丝(散装称重)、酸豆角(散装称重)、自制酱菜洋姜(散装称重)、自制酱菜酱辣椒(散装称重)、自制酱菜朴辣椒(散装称重)、自制酱菜扑豆角(散装称重)进行抽样后,委托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上述产品进行检测。经检测,当事人销售的榨菜丝(散装称重)、酸豆角(散装称重)、自制酱菜洋姜(散装称重)、自制酱菜酱辣椒(散装称重)、自制酱菜朴辣椒(散装称重)、自制酱菜扑豆角(散装称重)苯甲酸及其钠盐超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被判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 2019年9月5日报请分管局长批准立案后,对当事人开展调查工作。 2019年7月20日,当事人采购部通过自采分别从华容县南门市场农户摊位处以6元/kg的价格购进榨菜丝(散装称重)3kg,购货金额为18元;以6元/kg的价格购进酸豆角(散装称重)2kg,购货金额为12元;以10元/kg的价格购进自制酱菜洋姜(散装称重)3kg,购货金额为30元;以10元/kg的价格购进自制酱菜酱辣椒(散装称重)3kg,购货金额为30元;以10元/kg的价格购进自制酱菜朴辣椒(散装称重)3kg,购货金额为30元;以10元/kg的价格购进自制酱菜扑豆角(散装称重)3kg,购货金额为30元。上述酱菜食品的购货金额合计为150元。

2019年7月25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湖南省2019年食品安全抽检工作计划,对当事人华容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上述六种酱菜食品进行抽样后,委托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进行检测。经抽样检验,上述六种酱菜食品的苯甲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于2019年9月5日将上述六份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已签收。至2019年9月5日本局调查时止,当事人以8元/kg的价格已销售榨菜丝(散装称重)2.184kg,销售金额为17.4元,获违法所得0.6元;另0.816kg被抽样人员作为样品抽样送检;以8.5元/kg的价格已销售酸豆角(散装称重)1.5kg,销售金额为12.75元,获违法所得0.75元;另0.5kg被抽样人员作为样品抽样送检;以11.96元/kg的价格已销售自制酱菜洋姜(散装称重)2kg,销售金额23.92元,获违法所得6.08元;另1kg被抽样人员作为样品抽样送检;以12元/kg的价格已销售自制酱菜酱辣椒(散装称重)1.842kg,销售金额22.1元,获违法所得7.9元;另1.158kg被抽样人员作为样品抽样送检;以12元/kg的价格已销售自制酱菜朴辣椒(散装称重)1.986kg,销售金额23.8元,获违法所得6.2元;另1.014kg被抽样人员作为样品抽样送检;以12元/kg的价格已销售自制酱菜扑豆角(散装称重)2.31kg,销售金额27.7元,获违法所得2.3元;另0.69kg被抽样人员作为样品抽样送检。上述六种食品销售金额合计127.67元,违法所得合计为23.83元。

当事人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榨菜丝(散装称重)、酸豆角(散装称重)、自制酱菜洋姜(散装称重)、自制酱菜酱辣椒(散装称重)、自制酱菜朴辣椒(散装称重)、自制酱菜扑豆角(散装称重)食品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并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载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减轻予以处罚。本局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合并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3.83元;

二、罚款人民币29976.17元。

以上一、二项合并执行人民币30000元,上缴国库。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