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7328445919/2019-1610116
- 发布机构:县食药监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9-01-09
- 公开日期:2019-01-0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为提升日常监督实效,推动职能部门提高服务水平,维护服务对象利益,防范和化解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纪规定,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回访对象:在我局办理业务、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 回访比例:职能部门每月办理业务、提供服务低于20件(人次)的,应全部进行回访;超过20件(人次)的,按一定比例且不少于20件的标准进行回访。
第三条 回访形式:采取电话回访、座谈会、个别接触、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形式为主。各单位必须建立服务对象台账和回访台账,回访台账样本见附件。
第四条 回访内容:主要调查了解办事效率,是否存在效率低,不作为、慢作为等现象;办事流程,是否按章办事,故意设置前置条件等现象;服务态度,是否存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现象;廉洁自律,是否存在违规收费,索拿卡要等现象;业务办理质量是否满意。
第五条 回访时间:上级对职能部门业务办理和提供服务有回访时限要求的,按照上级要求进行回访;上级没有明确要求的,下一个月内必须对上一个月的服务对象进行回访。
第六条 回访机构: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局党风廉政室、督查室工作人员为成员的华容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回访制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局党风廉政室,由党风廉政室和督查室具体负责回访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督查主体:派驻纪检监察组对本部门的回访情况进行督查。
第八条 督查方式:定期抽查回访台账、直接抽查已回访对象和随机抽查服务对象。
第九条 结果运用:每季度对抽查情况进行公布、讲评,督促责任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不作为、乱作为的干部进行问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对模范履行职责、敢于担当作为、作出突出成绩、群众一致好评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同时,将回访结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内容,直接与单位绩效考核挂钩。
第十条 回访原则: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推动问题解决,群众满意原则。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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