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7328445919/2019-1571257
  • 发布机构:县食药监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9-08-01
  • 公开日期:2019-08-0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裁决事项梳理报表
来源:华容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2018年部门预算公开表格   2019-08-01 15:58
浏览量:1 | | | |

行政裁决事项梳理报表

填报单位(公章):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填报日期:

2019年7月24日

序号

行政裁决名称

依据

种类

主体

救济途径

行政裁决权力清单及网站链接情况

1

企业名称争议裁决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第二十七条“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三条“企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名称争议时,应当向核准他人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资格证明;(三)举证材料;(四)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署并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情况、名称争议事实及理由、请求事项等内容。委托代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资格证明。”、第四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企业名称争议后,应当按以下程序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一)查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情况;(二)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有关争议的情况;(三)将有关名称争议情况书面告知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1个月内对争议问题提交书面意见;(四)依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原则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企业名称争议裁决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

计量仲裁检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2、《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并由相应的工作机构受理和承办具体事项。”

计量仲裁检定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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