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7328445919/2019-1553069
- 发布机构:县食药监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9-06-17
- 公开日期:2019-06-17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6月份案情公示(第二批)
当事人 |
不合格报告单编号 |
不合格项目 |
核查处置情况 |
立案号 |
华容县小墨山庄酱菜厂 |
NO.KCSP-201804-129 |
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要求:≤0.1g/kg,实测值:0.53g/kg。 |
2018年5月15日,本局综合执法大队接到西安市临潼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通报不合格食品线索的函(临食药监函[2018]40号),内容为: 华容县小墨山庄酱菜厂生产的“小墨山”牌酸豆角(生产日期:2017年11月20日 规格:1kg/袋)在西安市临潼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被抽检,样品经陕西阔成检测服务有限厂检验,结论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要求:≤0.1g/kg,实测值:0.53g/kg。 2018 年5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核实西安市临潼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检的“小墨山”牌酸豆角为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NO.KCSP-201804-129检验报告一份,当事人予以签收。2018年5月17日,执法人员经请示分管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查处。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为一家蔬菜食品加工厂,已取得蔬菜制品(酱腌菜)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小墨山”牌酸豆角为其生产的一个产品类别,产品配料为泡豆角、水、食盐、红糖。食品添加剂为酸度调节剂(330)、着色剂(102)、漂白剂(223)、防腐剂(211、266)、抗氧化剂(301)、香辛料。西安市临潼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检样品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为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钠(223)在产品中的检测指标。当事人2017年11月20日共生产“小墨山”牌酸豆角100件,成本价14元/件,销售价15元/件,货值总金额1500元。上述产品于2017年11月21日全部销售到西安市临潼区经销商,现已销售完毕,获违法所得100元。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对西安市临潼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检检验报告未提出复检申请。 当事人生产、销售食品添加剂含量超过食品安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并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零到五万元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二、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以上一、二项合并执行人民币10100元,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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