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7328445919/2019-1541543
- 发布机构:县食药监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9-02-15
- 公开日期:2019-02-15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2019年2月份案情公示
当事人 |
不合格报告单编号 |
不合格项目 |
核查处置情况 |
湖南再君菜业有限公司 |
G2018-10-1085 |
苯甲酸及其钠盐 |
2018年11月29日,本局收到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合格检验报告一份,检验报告编号:G2018-10-1085(内容: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在宁夏德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抽取了标示为湖南再君菜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再君”牌泡豇豆产品(规格:1000g/袋,生产日期:2018年08月03日),样品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检测研究院检验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标准:≤1.0g/kg、实测值:1.5g/kg)与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标准:≤1、实测值:1.5)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18年11月29日经请示分管局长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查处。当事人2018年08月03日共生产“再君”牌泡豇豆产品100件,每件10袋,成本价24元/件,销售价25元/件,货值总金额2500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食品添加剂含量超过食品安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并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零到五万元罚款”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二、罚款人民币50000元。 以上一、二项合并执行人民币50200元,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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